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

检查内容主要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检查时间

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2月10日。

三、检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劳动、城建、公安、工会、法院、维稳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用工单位现场,以走访、组织农民工座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各乡镇政府比照县政府做法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组成联合检查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负责对确需帮扶、救助的农民工及贫困家庭进行排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城建部门负责提供全县今年开工建设项目名单,按照施工合同,对照工程进度,对工程款到位情况进行督查,查处拖欠工程款和非法转包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对拖欠工资或工程款后逃逸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案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劳资双方及时解决欠薪问题。

法院负责对民政劳动保障部门生效的工资支付仲裁、劳动监察处罚罚款予以及时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得以及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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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管理制度。在专项行动中,要认真检查农民工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工资发放责任;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包括是否有工资发放台账、发放工资的凭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职工名册,明确用工起始时间。要将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落实到日常巡视检查中,特别是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要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保证金在约束企业拖欠工资和垫付工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出现拖欠工资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情况时,要立即调用保证金来支付工资。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掌握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保证人员、车辆和经费,确保检查行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