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团场的构建

贺胤应

一、何谓法治团场

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方针从政策角度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正因为如此,自我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有关法制、法治、法治国家等的话题很快就成了社会的热门话题,并依此演变出了不少类似的话题,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厂等,应该说,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由起初的政策、口号发展成为社会各阶层所普遍认同的一种理念。具体到我们兵团,在新时期,按照胡锦涛同志考察新疆时强调的,兵团要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和“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三大作用。为了在新时期充分发挥好三大作用,兵团相关部门也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依法治团的方针政策。依法治团简单来说,就是兵团的各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来治理兵团,发展兵团经济,保证兵团各项事业都依法有序进行。农牧团场是兵团的基础和主体,兵团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的重头都在农牧团场,只有农牧团场稳定了、发展了,兵团也就稳定了、发展了。因此,从根本上言,依法治团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法治团场。目的影响方式。要科学地依法治团,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法治团场。我们认为,所谓法治团场,是指在兵团的各个农牧团场中,法律的权威普遍树立;法律约束住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权利在团场职工群众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民主得到充分发扬,职工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管理团场和连队事务。

法律的权威普遍树立。我国宪法规定,各政党、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里的各政党包括执政党、所有的人、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奉行社会主义法律至高无上。具体到兵团,在各个农牧团场中,法律要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权威得到普遍树立,团场的任何管理部门、社会主体以及职工群众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法律是各个农牧团场的最高权威。如果在各个农牧团场中能够找到的最终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一个机关或者某一个人,那么这个团场一定不是法治团场。

法律约束住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建设法治团场的核心是要限制团场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保障职工群众的权利。早在200多年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中国多年来持续反腐的事实也表明,任何性质的权力只要没有限制,缺乏监督,都可能导致腐败。因此,权力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控制也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2006年,兵团检察机关全年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3件116人,其中大案39件,要案16件。这些数字说明,兵团的反腐败形势依然很严峻。除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治标之外,最主要的是治本,也即大力促进农牧团场的法治化建设,用科学的制度来约束掌权者,使其不敢也不想贪。

权利在团场职工群众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权利是相对义务而言的。古代社会,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及相应的伦理文化背景下,义务是主导性矛盾,义务是本位;而近现代社会,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及相应理性文化的背景下,权利本位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而,在法治社会中,权利本位是重要理念之一。建设法治团场,就要使权利本位的理念落到实处,除了前面提到的必须限制团场相关管理部门权力、保障职工群众的权利外,还必须使权利在团场职工群众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使团场职工群众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明白自己和别人相比有哪些权利上的差异、懂得如何依法行使和扞卫自己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民主得到充分发扬,职工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管理团场和连队事务。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建设法治团场,充分发扬民主必然也成为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是指,一要依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团场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管理团场的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要健全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团、连务(社区)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舆论监督作用。()三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推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民主选举连队(社区)领导干部制度。四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团场和连队事务的其它途径,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团场的民主政治建设

二、构建法治团场的意义

1、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是一个历史过程,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以及全国各个地方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才有可能取得成功。自1990年3月国家批准兵团计划单列,对兵团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后,兵团的重要战略地位逐步明晰,明确指出兵团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社会诸多职能为一体的党政军合一的特殊组织,行使省一级行政单位的职权。可见,就行政区划角度来看,兵团是中国省级行政单位中重要的一部分,属于全国一盘棋中的一个棋子。去年,胡锦涛同志在考察新疆时强调指出,兵团在新时期要发挥好三大作用。三大作用中,建设大军的作用固然重要,可以为构建和谐兵团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兵团的经济总值在全国占的份量还很小,而中流砥柱和铜墙铁壁的作用却不容忽视,无法替代。没有新疆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就会影响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兵团在这两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要更好地发挥这三大作用,兵团应当将法治建设作为战略之一,积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到兵团的特殊情况,建设法治团场应成为其中具体目标。综上所述,法治团场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的不可分割一部分。

2、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内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明确了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确立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提出了和谐社会六大特征,其中第一大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可见,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实现和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构建法治团场,使民主法治在农牧团场得到切实的落实,同时也就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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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关要正确运用司法审判、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法治团场的构建

首先,我们要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在法治团场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构建法治团场的进程中,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维护团场社会稳定、保障团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是保障作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公诉、审判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通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团场各个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和谐兵团的构建。二是示范教育作用。例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各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的一些主题预防活动,就很好地达到了警示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是规范作用。司法机关通过查处、审判犯罪,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各项活动引入到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秩序之中,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现阶段,司法机关在构建法治团场过程中要着力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提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二要努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团场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兵团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