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黑财乡[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条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资金等。

第四条监管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

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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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健全机制,严明奖惩。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力度,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度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评。对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