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8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参照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18号)中明确的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各市、县(区)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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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对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三)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宁夏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内设宁夏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三)负责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
2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国家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五)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和增值服务,服务于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六)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时限。涉密项目须解密后方可提交科技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七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
3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详细记录科研实验过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撰写并提交相应类型的科技报告。
(二)对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如有失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范围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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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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