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情况分析探讨
20xx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工作中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指明了方向和办法。结合作为最基层工作的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现在此谈一谈如何在基层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如何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服务。
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容及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同时确立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尝试
结合我省今年的检察工作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在如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在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作出贡献。我院确立了实行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原则——要因事因案而定,不能因人而定。并确立了主要在以下四类案件上考虑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创检察工作新的局面:第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第二,残疾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把立案关;第四,恶势力、地痞、恶霸行凶滋事,受害方反抗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为使上述四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把握,我院公诉部门还确立了一定的程序措施予以保障。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能组织民事和解的从中协调和解,防止“一案结,千日仇”,通过解铃的方式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案件,采取简便快捷的办理方式,充分利用假期等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方式,并尽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在认识自身错误的同时能够快速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增强庭前改造的效果,保证在开庭后能够改其向善,针对第四类案件则联系侦查机关,多收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与法有据、与情有原。
三、在公诉工作中饯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一些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保证案件的处理作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在保证不枉不纵的基础上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为更全面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使案件的办理做到宽而有据、严则有度,结合我院所处的社会实际和以往案件办理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宽”与“严”,才能更好的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并通过案件的办理促进司法的和谐。
(一)“宽”的适用
(1)、从适用人群上看: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情况分析探讨第2页
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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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实体上“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公诉环节就应在量刑建议上着重强调对其从重处理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在法定刑范围内的偏重处理。
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既是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检察公诉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