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中国拥有着几千年的专制历史,拥有着众多的民族,地域发展又极不平衡,在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任何现代化的改革都会遇到我们难以想象的压力与困难。对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就更显得举步维艰。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不断改革,走进了法治国家行列。法治建设的核心,无非是确立体现着民主与文明的法的至高无上性。因为司法是法律能够得到最终实现的终极保障,担负着确保法的权威性得以实现的终极使命,所以,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四轮司法改革,前三轮改革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主要是从司法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层面上对司法进行的改革。虽然前三轮司法改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很少涉及到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改革,所以改革的目标很难得到根本地实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正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地进入了深水区。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我们在改革中贯彻共同的思路,形成共同的认识,从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曲折性以及不确定性。具体来讲,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是无法实现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它已经涉及到了国家体制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如果从国家的治理方式层面,国家可以分为法治国家和人治国家两类,相应的司法也可以分为法治下的司法和人治下的司法。人治下的司法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强调司法的从属性以及工具性,此种司法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不是法,而是权力。若想使我国的司法实现法治下的司法的最终目标,我们就需要确认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处于何种位置,到底属于国家权还是地方权;在政治体制层面,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又是何种关系。如果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确认,司法体制改革便只是涂于表面,无法深入进行,真正实现只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行独立依法居中裁判的司法便只是全社会遥遥无期的期盼。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并不仅仅涉及到司法自身的改革,更涉及到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党的领导方式同司法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者,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走在了由人治型司法向法治型司法转折的关键期,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执政党的作用,充分论证,从国家体制及政治体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领导、组织和协调好各方力量协同司法机关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治司法的最终目标。缺少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与协调,就无法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所以,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改革高度重视,2014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24次全体会议,有17次涉及司法改革,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37个。由此可见,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持有的决心。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就要求我党要下大力气、大决心,按照法治的根本要求统筹安排,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避免左摇右摆,根据法治的基本准则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将体现法治基本要求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及时提交人大,以立法的方式贯彻实施,并及时地以立法的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推进法治司法的最终实现。
二、坚持司法的基本原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自古就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论断。法律是不可能自我运行的,最终还要依赖于人的操作。司法的实现也要有赖于司法人员对于法的运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各种司法改革的成果不断得到制度上和法律上的确认。司法变得越来越正规化、法治化。同时,这也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精英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谁审理,谁裁判、排除司法干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法律制度不断得到确认,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正在全面展开。可以说,制度上的改革是喜人的,但是,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一直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往往是通过庭长、审委会等层层把关,最后才形成判决,而此次对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谁审理,谁裁判,并以终身责任制来保障办案质量。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司法队伍中人员的成分比较复杂,有些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有些甚至并没有专业学习过法律,可想而知,对于一直习惯了团体作战的司法人员来讲,突然所承受的压力有多大。所以,司法改革以来,也出现了比较高的司法人员离职率。拿上海为例,2015年第一季度,法院系统有50人离职,其中,法官流失18人;2014年105人离开法院系统,其中法官流失86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的司法系统本来就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困难局面,如果不能保证有优良的司法队伍作为后盾,那么正如前面所强调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改革再成功也是徒劳。所以,建立起与司法体制改革所需的司法人员素质相匹配的司法队伍,是和司法体制改革同等重要的大事,这也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成效能否实现。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而言,一方面我们要留住人才。另一方面,我们要培养人才。就留住人才而言,司法人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者,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得到充分的职业保障。尤其在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还不是很高,司法公信力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的情况下,司法人员站在纠纷的风口浪尖,经常会受到当事人的误解。伤害甚至杀害司法人员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业风险和职业压力都比较大。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正在进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司法人员要对自己所裁决的案件终身负责。那么,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司法人员理应获得充足的职业保障和物质保障,如果责大于权,优秀的司法人员的流失现象必然普遍发生,只有权责一致,才能形成稳定的司法人员队伍。
就培养人才而言,由于我国的司法人员队伍极其复杂,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一直处于在摸索中前行的阶段,而司法建设由于身处其中,经常会受到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需求和改革任务及改革目标的影响,司法理念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甚至是不连贯性。长期以来的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司法人员统一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形成。而公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最大的公正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只有司法人员具有了一致性的法律认知及法律理念,这一公正价值才能够在不同的司法活动中得到统一的实现。
所以,为了能够行使好司法权,不负来之不易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科学的设置好统一的司法人员培训,形成规模化、固定化的培训体系,使司法人员能够具有统一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知识认知。只有司法队伍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齐头并进,司法改革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