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发现数字图司法取证问题研究

【摘要】自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以来,由各种成像设备拍摄的数字图像广泛运用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为侦查、监督和审判提供着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受外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数字图像在成像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天气环境、拍摄器材及电磁等干扰,导致图像模糊或信息丢失,削弱了数字图像的证明力。基于证据发现的数字图像司法取证以寻找和发现证据为目的,由专业人员通过专业方法和专业设备,对数字图像进行增强和复原,突出图像的证据特征,确保数字图像的证据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证据发现;司法取证;证明力;图像增强;图像复原

引言

智能设备的兴起和网络传输的便利,使得数字图像和视频成为记录各种场景的大众化选择。自《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以来,数字图像以其直观、稳定和高度针对的特性,为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着证据支撑,数字图像的质量成为影响其证明力的关键因素。数字图像的质量受人工操作、设备性能和拍摄环境的综合影响,不可避免会出现变形、模糊、低分辨率、噪声、雾霾等现象,进而导致图像失真、细节特征不明显,影响数字图像的证据能力。基于证据发现的数字图像司法取证以寻找和发现证据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技术规范,通过对图像进行增强、降噪、复原、几何变换等处理,还原图像所记载的原始信息,凸显图像细节特征,为后期的证据评估奠定基础。本文从证据发现的视角出发,通过理论研究,结合实际操作规范,论证数字图像司法取证的可行性方法。

1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

司法取证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指司法机关、权利主体及其代理人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从多样化、动态传输中的数据源中以科学可证实的技术来获取、融合、识别、检查、关联、分析以及归档数字证据,其目标是发现与案情相关或企图关联的事实,恶意非授权的行为及为重构事件提供信息和依据。按照性质不同,计算机司法取证可以分为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和基于证据评估的司法鉴定。在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中,委托人希望通过专门的司法取证活动,找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证据。从这一角度看,它就是一种寻找和发现证据的活动。从实践操作看,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主要出现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领域,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所发现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当侦查机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从现有证据中深入挖掘犯罪线索和事实时,往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活动。根据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以及期望目标不同,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可以分为数据内容分析、数据恢复、数据检索与固定、数据来源分析等。

1.1数据内容分析

数据内容分析是指对隐藏的、未知内容的数据进行发现和分析,确定数据所表达的信息内容的技术。在司法取证中,数据内容分析不仅是证据发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证据评估的重要手段和前提。常见的数据内容分析主要包括:乱码分析: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一样的标准,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需要选择正确的编码去翻译相关数据。当对文件数据采用了错误的解释方式,如错误的字符编码、文件格式、解码程序等,就无法完整、客观地了解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从而出现乱码、文件不可读、视频或图像文件降质、失真等情况。加密信息分析:当文件或数据的信息进行加密后,其信息内容将不可读取。常用的破解加密信息的途径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找到加密使用的秘钥或者解密密钥,另一种方式是直接推理或者强力破解加密信息的内容。隐藏数据发现:电子数据往往需要依赖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进行存储和传输,有些数据被人为隐藏,非专业人员无法发现其存在的位置及其具体的信息内容。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可以定位隐藏数据,并理解其信息内容。

1.2数据恢复

数据恢复是指被系统删除或被破坏的、不能被系统正确识别和处理的数据信息,通过特殊手段恢复到可被系统识别的技术。数据恢复技术主要针对存储设备因硬件损坏、删除和格式化操作等行为所导致的通过系统正常访问途径无法访问或读取的数据。根据数据恢复技术采用的技术手段差异,数据恢复可分为物理层面的修复,主要解决存储设备因物理故障导致数据读写困难甚至不能读取数据时,排除故障并正常读取数据的技术;软件层面的修复,主要是按照存储的二进制数据的结构和格式,恢复所需的数据,包括基于文件系统的数据恢复和基于文件特征的数据恢复。

1.3数据检索与固定

在电子数据的司法取证中,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在计算机存储设备和网络中,检索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并按法定操作规范将其固定存储,为电子数据提升为证据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分类,可分为数据过滤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从司法取证鉴定实务中常使用的检索方法看,包括基于数据内容的检索技术、基于指纹信息的检索技术、基于痕迹信息的检索技术等。

2数字图像证据的困境

自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以来,数字图像就议。一方面,数字图像以其获取和传播的便捷和展现事实的直观,广受司法机关的欢迎;另一方面,图像处理软件的兴起,使得数字图像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信任危机”,“有图有真相”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属性。作为证据,数字图像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真实性。因为数字图像可以被越来越多的图像处理软件很轻易地进行修改和编辑,数字照片甚至可以按照修改者的意图被“拍摄”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数字图像“从何而来”、“怎样产生”、“是否被修改”及“怎样被修改”就成为衡量数字图像证明力的关键。目前关于数字图像的真实性鉴定还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主要依靠经验完成。关于数字图像真实性鉴定的理论研究,在针对多重jpeg压缩的篡改鉴定方面,通过可变分块的方法,可以实现对图像篡改经历的快速检测和篡改定位的有机结合;利用滑窗的方式,可以以细粒度检测图像的篡改历史。在计算机视觉与图像篡改鉴定结合方面,通过深度结合,降低基于计算机视觉的算法的假设强度,增强算法的适用性,并提出基于消隐点、相机外部旋转矩阵等计算机视觉工具的图像鉴定方案。在图像中文字篡改鉴定技术方面,提出利用映射特征对汉字进行鉴定,对怀疑的文字笔画区域提取每个颜色通道图像的笔画边缘点特征。在基于光源信息的篡改鉴定技术方面,通过搜边算子对图像中物体进行边缘提取,进而选取边缘点拟合,再利用k-k-t条件求解关于光照方向的凸规划,实现对物体光照方向的较准确的估计。图像真实性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sf/zjd0302001—2015),在对图像做真实性鉴定时,其主要评价依据为图像的关联性、一致性,exif及图像的数据结构,图像的成像合理性,图像是否存在异常区域或像素分布,数字水印的内容及完整性。上述评价依据主观及经验居多,可量化的数据指标少,给图像的真实性鉴定留下一定人为空间。因此,在数字图像领域,基于证据发现的数字图像司法取证成为数字图像证明力的评价指标之一。

3基于证据发现的数字图像司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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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像系统光轴和景物之间存在一定倾斜角度所拍摄的图像,是图像几何畸变最常见的情况。除此之外,由光学成像系统或电子扫描系统的限制而产生的枕形或桶形失真也是图像几何畸变的常见情况。在图像的几何变换中,应根据图像的变形情况选择适当的校正工具,并调节控制参数,达到较佳的校正效果。图像处理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证据的发现与证据的证明力。由于图像降质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原因,在图像处理中,应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理顺序,综合使用多种处理方式和工具,调解处理参数,对整幅图像或者特定区域进行处理,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

4结语

在数字图像领域,基于证据发现的数字图像司法取证和基于证据评估的司法鉴定决定着数字图像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强弱。基于证据发现的司法取证主要是图像增强和图像复原,在不影响原始图像信息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优化图像视觉效果,展示图像细节特征,是目前认可度较高的技术手段。后期在图像真实性鉴定方面,主要方向是基于计算机视觉的真实性鉴定技术研究、低分辨率数字照片真实性鉴定技术研究、局部遮盖照片真实性评判技术研究、快速鉴定算法研究及真实性鉴定模型研究,同时,应配套技术规范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