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仅作交流学习用)
第一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仅作交流学习用)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1、法治。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2、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
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
3、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理念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4、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有机统
一、相辅相成,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3)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证。
(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要严格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是主要的理论源脉:
(1)马恩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以及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恩的人民主权、人民民主、人权、人的发展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
(2)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1)泽东思想(1954年宪法)、邓小平理论(法制十六字方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法治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包括“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民为邦本;法尚公平、法不阿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和为贵、无讼是求”。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1)一方面审慎参考其一般性原理。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平等论、法律强制与权威论等。
(2)另一方面关注其现实变化,吸收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派的合理理论。(3)同时我们要坚决摒弃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密切联系的法治理论思想: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和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1)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2)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开端。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其写进宪法,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实践,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概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1)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2)标志着我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共执政规律和执政方略有了更全面系统、深刻成熟的认识与把握。
第二章依法治国
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做出的重大选择
文革的惨痛教训,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社会转型的巨大冲击呼唤中国作出法治的重大抉择。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立法、前提)。
2、普遍、严格遵循法律(依法守法、社会基础)。(1)一切组织和个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2)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关键)。(1)要合法行政(2)要合理行政(3)要程序正当(4)要诚实守信(5)要高效便民(6)要权责统一。
4、要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依法司法、举足轻重)。(1)要坚持司法公正(2)要坚持司法高效(3)要坚持司法权威。
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依法监督):(1)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治权之治”
(2)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各种国家权力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3)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1、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手段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2、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执法为民
第一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的法治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其意志与利益,体现其情感与要求,维护其正当利益,为其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社会权利,合理求生存、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尊严的生活在法治社会中。(广义执法)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1、我们的执法为民理念不同于资本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
2、要引导教育人民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
第四章公平正义第一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1、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
2、公平意味着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1、不存在普世性的公平正义标准。
2、我们的公正理念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统一,体现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理想和现实的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2)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3)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第二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1、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社会效果。
2、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个别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能动司法,兼顾法理与情理。
二、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1、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2、法治实践中要把握好两者的合理均衡,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1、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
2、二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同时兼顾。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1、维护法律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
2、同时又要从我国的发展不平衡、社会条件差异较大的事实出发,在立法、司法中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1、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正的关键环节。
2、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第五章服务大局
第一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服务大局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而开展,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种具体实践都要充分考虑和重视对社会发展和运行全局的影响。
二、服务大局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原理在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又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同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2)依据这一原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执政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务服从于我国的全局工作。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理解法律内在精神,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整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1)在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矛盾集中突出、重大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必然要求强化国家的核心影响力、全国一盘棋。
(2)这种格局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3)法治实践活动要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妥善解决矛盾问题。
三、充分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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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二是要确定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民生、民利、民权的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适时做出决议决定。
深化监督工作,注重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