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9]11号,2009年2月16日)

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本省刑事审判、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的能力与水平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被委托为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供人民法院核实。其他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书、相关户籍资料供人民法院核实。

3、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同案被告人包括人民法院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也包括人民法院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以及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共同犯罪被告人。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法院应当通过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审法院应当通过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并执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不受此限制。

6、省、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将符合资格要求的律师列入名录,并在名录的范围内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应不定期更新。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对各地级以上市建立死刑案件指定辩

护人名录予以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名录的建立提供相关资料。

7、被指定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名录范围内另行指派。

8、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当庭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确定合理的时间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以便新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为再次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9、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死刑案件并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后五日以内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约定阅卷的具体安排。辩护律师在约定之外需要查阅案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其他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许可查阅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查阅案卷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摘抄和复制。

10、对于案卷材料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给辩护律师安排足够的时间查阅案卷,不应通过次数、时间等条件加以限制。辩护律师应提高查阅案卷的效率,不应拖延查阅案卷的时间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11、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必要的设备,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

12、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1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准许其他辩护人进行会见和通信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便于辩护人与负责羁押的单位接洽

14、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自行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辩护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答复。辩护律师以其他方式提出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答复,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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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补贴。

32、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他案件的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33、本意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自2009年2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