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大全5篇]

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也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转型也诱发系列问题。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本文分析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执行状况,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各种因素,理顺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影响力,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38-01

一、前言

目前,关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建设的研究不多,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缺少优质的理论依据,在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上,遇到诸多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职权行驶和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规范性不严格,跟不上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根据历史的经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沿袭历史社会制度发弊端。本文从客观实际出发,对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进一步研究,根据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制度的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国情,对司法警察制度的实行层面和法律层面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建设提出展望和设想,将司法警察制度在客观实践中观察落实,推动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进程。

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处于转型时期,在这改革的深水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制度在其职能分配和管理方面还存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我国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原则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有司法警察的概况,相关的司法警察制度对警察职责的法律规范、司法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性质定位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根据司法警察制度的指引法律,司法警察的级别与警察同等,入警的司法警察可归类于公务员。问题出现于部分具有司法警察头衔的工作者,对自身的性质和职责认识不清,不按照要求完成自身任务。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受到法制提供保障,然而司法警察制度框架不完善,导致部分入警的司法警察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玩忽职守,对警察属性的不明确将会阻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当前的司法警察体制中缺乏对司法警察职能定位、属性和职权的明确规范,司法警察存在被日益分散化、边缘化的问题,司法警察体制的完善需要根据“属性匹配”原则,详尽、具体地设计司法经常机制,使之能在实践层面中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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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志斌.建国以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演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张永进.中国司法警察制度建设三十年:发展、不足及完善[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