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之我见[5篇范文]

第一篇:司法工作之我见马山司法工作之我见

“公检法司”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四个部门。“司”指的是司法,因为日常工作生活中接触的频率关系,在印象中“司”没有“公检法”那么深。而且由于各自分工的不同,国家在基层建设投入的资金中,“司”也是远远少于“公检法”。这就造成了在民众中,公检法重要,而司法工作相对来说不太重要,但司法的重要性却不容轻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教育只是教给人们“做人的道理”和“生存下去的方法”。司法中的宣法普法可以看成是人生的第二次教育。他是让人们看到一扇扇门,哪扇门可以进,哪扇门不可以进。准确说是让人们知道自己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法律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司法是宣传公民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权利和义务。所谓治病要分“标”、“本”。在我看来,“公检法”只能称为治“标”,而“司”可以称为治“本”。由此可见司法的重要性。

马山街道地处偏僻,辖区范围小,人口少。因其特殊的地理经济环境,老龄人口较多。这就造成马山的司法工作有几大特点:民事人为纠纷较少;社区矫正对象较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较少;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较难;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是基层司法的基本工作,它的任务完成的好坏决定着一个司法的设立是否成功。

马山街道纠纷较少。一方面是人口少;

另一方面不是因为马山居民法律基本常识多,而是因为马山街道大多数为老龄人口。老年人经过多年风风雨雨的洗礼,对于日常生活的追名逐利有所淡化,且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也相对来说更容易更和气些,没有了年青人的冲动。这就造成了日常纠纷较少。

但老龄人的隐忍性格和独处的生活也让一些小的犯罪行为得到包容,如社会上现在流行的一些电话诈骗、各式各样的传销、一些虚假的保健品、还有很多老年人不重视的其他侵犯老年人权利的犯罪行为等。特别是虚假和被夸大的各类保健品,这几年在马山街道辖区越来越多。这值得我们去重视。

同样对于新鲜事物难于接收,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法律常识,他们感觉到他们的年龄已经用不到了,而且记忆力不佳,所以司法普法工作难于有效开展。

针对马山街道的司法工作特点,我们可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普法宣法上来,多开展些社区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把法律知识和健康知识容于其中。这样不仅丰富了老年人的日常文化生活,而且让这些老年人在活动中,不知不觉得了解到法律知识。

普法宣法工作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工作。对于现在还未完全垂直管理的司法所来说,在经费上和硬件配套设施上都不太完备。较好的完成司法工作有一些困难,但只有努力的工作,才能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马山司法所会尽最大力量完成司法局交给的各项任务,相信在司法领局导的组织下,司法工作会逐渐扎根在各个基层工作中,成为中国现化化建设的坚强后盾之一。

第二篇: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2013-09-2609:36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就是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建设,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除了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法律依据以及积极、稳妥、慎重的改革方案以外,还必须要有两个保证:一是组织保证,二是物质保证。而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很重要的物质保证。下面就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提高对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法院工作有两大项,一是审判工作,二是司法行政工作。审判工作能不能搞好,需要司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说审判工作是中心,那么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审判工作的坚强后盾。同时,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办公条件和装备,是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是社会各界感受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司法文明、法律权威和综合实力的标志。然而,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和审判工作一样,其特殊性长期被忽视。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虽然具有“吃、喝、拉、撒、睡”等后勤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但是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性特点。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必须符合审判工作内在规律的要求。比如修建审判法庭不能单纯地说是改善办公条件,这是对审判法庭的法律含义的理解不够深刻,也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为什么要新建审判法庭,就是审判工作的需要。审判法庭是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它所体现的是法制的精神和法律权威,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力。而司法行政工作就是要处处体现法律的精神,法律的需要,法律的内涵。二是具有司法保障性特点。法院的行政保障功能是一种特殊的司法保障,其任务就是保障司法权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依附于司法而存在,保障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可见,司法行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实现“一个主题,三件大事”的重要保证。因此,尽心竭力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如何做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基本任务,把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责。因此,要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必须紧紧围绕法院审判这个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忠实履行职责,尽心竭力工作,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全身心地去做好每一项工作。必须要讲学习、定制度、抓管理、重落实。努力达到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办公信息化。为法院全面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具体的讲,就是围绕一个中心、起到两个作用、树立三个思想、增强四个意识。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这个中心。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一项基础工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放在如何保障审判这个中心工作上,想方设法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好,为广大干警的工作、生活、学习服务好。努力达到法院的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可靠、配置合理、秩序正规、便于管理、有利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要围绕法院审判工作这个中心,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工作主题,就必须加强法院的各项基础建设。如大力推进和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同时,司法行政不仅要为法官提供一个技术操作平台,而且还要开发具有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软件系统,增添法院审判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说服力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廉洁和公正,可以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更加及时有效,可以使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与使用,可以使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从而有效提升国家的司法权威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应有形象,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

起到两个作用,就是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承担着对上对下和对外对内联络协调的重要任务,也是展示法院形象的窗口和门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做到“六勤”。即眼勤、耳勤、脑勤、手勤、嘴勤、腿勤。围绕为院党组和院领导决策工作做好“贤内助”、当好参谋和助手,为院党组和院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要努力加强与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和援助,做到对内协调有方,即内部主动征求意见,倾心听取呼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争取支持和理解。对外联络顺畅,即创造一个宽松、和谐、友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如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城乡建委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办案经费和加快法院办公楼及干警住房建设。

树立三个思想,就是服务的思想、吃苦耐劳的思想、艰苦奋斗的思想。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干中求荣。树立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做到甘愿服务、想着服务、热心服务,树立“三服务”的思想,即忠心耿耿围绕党组工作服务,诚心诚意为部门和基层法庭服务,真心实意为干警和当事人服务。确保文稿起草、文件校核、公文处理、活动安排、机要交通、安全保卫、后勤管理、接待协调、会务保障、业务工作等高质量。二是牢固树立吃苦耐劳的思想,苦中求乐。司法行政工作划不了句号,只要你去想去看,就会有干不完的工作。因此,决不能因为事务繁杂、琐碎而埋怨,甚至发牢骚。坚决做到兢兢业业、踏踏实实、默默无闻,苦其心志、劳其胫骨。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有为才能有位。三是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节中求俭。“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节俭败由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修旧利废,坚持原则,把好关,这是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坚决杜绝家大业大浪费一点没啥的思想,做到能不花钱的自己办、需要花钱的精打细算、花大钱的货比三家。从加强管理上动脑筋、做文章、想办法、求效益。如针对综合部门用车安全隐患多、出车频率高、油料损耗大等实际,实行出车同时签发派车单和加油使用加油本制度;为严防泄密,防止废旧法律文书流失,开源节流,对机关的废旧报刊和纸张实行统一保存,定期变卖销毁。要建有所值,物尽其用,务求实效。增强四个意识,就是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团结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一是增强大局意识。就是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司法行政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好服务保障。思路要清晰,目的要明确。其基本思路和实践要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法院建设需要。没有时代感,人就不能上层次而放开眼量;没有时代感,事业就不能向前而有大作为。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善于求新。加强对人的管理,做到合理分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和作用。要为把法院建设好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而忘我工作。二是增强团结意识。团结凝聚力量,团结出战斗力。就是从自身带头做起,不搬弄是非,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一起干。遇事多通气商量,不自作主张、不信口作答,勤请示、多汇报。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工作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了责任心,工作就能够积极主动,就能够想方设法地完成好;有了责任心,就能够不断创新,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要把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工作当作自己生命的一部分来对待,时时处处事事想着工作。狠抓管理,大胆管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是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清正廉洁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保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中珍惜自己的名誉,陶冶自己的情操,完善自己的人格。做到严以律己,“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常省自身之过。,大胆管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是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清正廉洁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保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中珍惜自己的名誉,陶冶自己的情操,完善自己的人格。做到严以律己,“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常省自身之过。

第三篇: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摘要:“司法鉴定”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司法鉴定应当在审判活动中由法庭启动;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属于侦查措施——只能从广义上理解成司法鉴定。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当前的诉讼制度和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做到公正、高效、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建议通过立法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并建立“三级鉴定”制和“存疑举证”制。

关键词:司法,鉴定,改革

2000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一律要到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审查、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各地在理解执行中,产生一些分歧,有的地方还行文把公安、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引起了一些误解和风波。由此引起社会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更深入思考,使关于司法鉴定改革的讨论更趋热烈,这场讨论延续至今尚无定论。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工作和学习体会,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存在问题之归纳

关于我国现阶段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综合各地讨论所列举,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点:

1、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没有形成具有相对公信力的体系,既导致管理不统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普遍认为有四类。一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部门设立的卫生、医疗鉴定机构;四是面向社会市场的其他鉴定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鉴定机构重复、繁多,权威性下降;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几家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既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导致相互扯皮,影响诉讼效率。

2、我国司法鉴定基本上实行鉴定权主义,即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机构,司法机关一般只承认有权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该机构中鉴定人的资格不予过问。从而形成鉴定人资格、水平的参差不齐和鉴定人资格的混乱。常常是鉴定机构之外的专家没有资格鉴定,而鉴定机构内无论谁做鉴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错误的鉴定结论就是因鉴定人欠缺必要的专业知识造成的。鉴定人资格的混乱直接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3、司法鉴定体制不顺,有权机关各自为政,,司法鉴定运行混乱无序

司法部2000年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empirenews.page–]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行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而且明确:“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继而法院进一步推行“鉴定人名册制”,要求社会鉴定机构到各地中级以上法院登记,经法院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册。凡未被列入名册的,法院不承认其鉴定资格。这些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认为公、检、法部门内设鉴定机构与侦查、审判工作“一锅煮”,使得鉴定与侦查、审判职能难以区分,无法保证客观公正。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侦鉴一体”,尤其是基层侦破任务重,办案人员少,办案人员往往集犯罪侦查与鉴定于一身,鉴定难免受侦查的干扰,带有主观色彩,导致鉴定结论偏颇。检察院系统从1991年开始筹划省、地、县三级技术点;法院系统近几年也开始设立技术鉴定机构,都一味追求设置完整的四级技术鉴定体制,“良莠不分、参差不齐”,而且同样属于司法机关与鉴定机关合一,容易干预鉴定。

5、现行鉴定立法滞后。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虽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涉及(总共七条),但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法治需要。后来各部门有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出台,但权威性不高、适用范围受局限,甚至各行其是、互相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是司法鉴定现存诸多问题的根源。

纵观以上所列,我发现,目前关于司法鉴定的争论的最主要焦点是体制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司法鉴定管理同律师管理并列,从资格审查、机构的建立与撤销、制度建设、年审乃至于培训都统统管起来。法院系统则有人主张由人民法院“主导司法鉴定”,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一个从事司法鉴定资格的登记手续完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法院“最有资格对他们进行审查”,不仅主张“人民法院应该有鉴定权”,而且“司法鉴定的改革,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这是法院大一统思想。(见“中国司法鉴定网”2003/11/1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经伟:《走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道路》)公安机关也强烈抵制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司法鉴定体制,认为:“刑事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侦查破案手段,也是支持刑事诉讼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那种要把刑事技术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组建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张,既不符合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又脱离客观实际情况,是不可能付诸实施的悖论。”(引自“第三届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学术研讨会”通讯2004/06/20)检察院系统正在加紧组建自己独立的司法鉴定四级体系,并积极扩大宣传舆论,分享一席之地;各个研究院所、高校学者主张司法鉴定脱离司法系统,独立存在于社会,体现公正。应当如何办,各说其道,莫衷一是。

二、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鉴定的内涵[。–empirenews.page–]我认为,当前对司法鉴定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两种。在一般的教科书中所定义的司法鉴定,通常指广义的概念。如《法学词典》的定义:“根据侦查、审判的需要,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对案件的有关事实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6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2002年12月征求意见稿)中也是从广义上界定司法鉴定:“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结论的活动。”

而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是典型的狭义司法鉴定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规定》的人解释,认定司法鉴定有三个要件:

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

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司法鉴定是应案件审理需要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不是司法机关因核实、审理案件需要而作出的任何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特指受法院委托或指派对案件中专门性问[1][2][3]下一页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些人在没有接受法院委托或指派、从事各行业的工作时则不能以司法鉴定人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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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派出所内勤工作的特点,我认为做好内勤工作应当“苦干加巧干”。所谓“苦干”讲的是工作态度,“巧干”讲的则是工作方法。大部分同志在认识到内勤工作的重要性后,勇于吃苦,不辞辛劳,但往往由于不得要领,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其实,内勤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个人的体会,真正做好内勤工作要注意条理性、主动性。

1、条理性。工作有了条理性,既能减少差错,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如何保持条理性呢。一是管理要分类。警务部署、调研信息、会议记录、专项行动方案等应分类存放。二是放物要有序。如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在档案盒上写清目录,一是查找方便快捷。三是处理事情要分清轻重缓急。内勤的事务很多、很杂,要注意做到急事急办,要事快办,一切事情认真办。

2、主动性。主动是相对被动而言的,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与精神状态。态度决定事业,积极的态度,会让我们保持精神的振奋和心情的愉悦。要做好内勤工作,需要有饱满的热情,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不只做到“六勤”:脑勤、手勤、腿勤、嘴勤、耳勤、眼勤。工作还要注意积累。为什么有的人在写材料时能抓住重点,写得有血有肉,有观点,有事例,看上去得心应手。实际上许多资料在平时已牢记于心,时间久了,提起笔来就会文思泉涌、妙笔生花。因此,留心处处皆学问。内勤同志,一定要怀着激情去工作,时时处处做有心人,善于发现,善于积累,长期坚持,养成习惯,从而练就一身过硬本领。有人说,内勤工作枯燥乏味,不能体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英雄本色。我认为:内勤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挑战性,它不仅能活跃人的思维,更能培养和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打造复合型人才,同时也为今后胜任各项公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