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1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桂教【2011】

8号文件精神,落户在农村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我县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

2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我区将于2012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在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每年代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除以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予以继续发放。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必须严格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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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