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惠民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努力把创业成本降到最低
1.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证照费用财政支持。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进行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以外的其他注册费用,会同物价等部门,进行统一核定,按全省最低标准执行。
2.最大限度减免地方性税费。对农民新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对其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终了后,经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专项奖励企业。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3年内每户每年按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为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提供无偿代理记账服务。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选择1家以上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代理机构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按代理记账质量、代理记账工作量大小、被代理企业上缴税收等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代理记账机构不再向被代理企业收取代理费用。
4.市、县(市、区)财政都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申请专
1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盐城市财政局盐财办[2006]21号•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对象。各级财政建立民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以及用于国家及省有关扶持项目资金配套。
2.使用范围:
(1)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2)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补助;(3)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
(4)民营企业创牌奖励;(5)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6)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服务活动经费补助;(7)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8)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
(9)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市本级)。
23.使用条件:
(1)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民营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为我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和50强民营企业项目,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已竣工投产。
(2)申请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的民营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是省级以上新产品(含省级新产品),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申请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的,申请企业必须是某一块状经济中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的会长企业。
(4)申请民营企业创牌奖励的,必须是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专利金奖”以及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
(5)申请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经费的,必须是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创新中心。
(6)申请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活动经费的,必须是用于民营企业环境建设,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和信息服务等建设和宣传奖励等专项活动。
(7)申请补充国有资本金的担保公司,必须是以政府出资方式为主的担保机构以及为县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担保机构。
(8)申请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4.民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和相关企业(项目):(1)列入市50强民营企业培植项目和民营经济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3(2)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3)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4)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5)创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的重点民营企业项目。
(盐城市财政局盐财企[2004]28号、盐城市经贸委盐经贸中小[2004]158号•盐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
该项基金是用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产品与技术研究开发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本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企业项目的资金资助或贴息以及提高国产化率奖励等方面的扶持。主要包括: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扩大生产规模,使用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技术升级、设备改造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当年实现财税贡献增长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2.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引进以及人才的培训。
3.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等。
凡我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都可申请该基金。
(盐城市发计委盐市计[2005]5号盐城市财政局盐财企[2005]1号•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盐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该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4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区内获得国家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市区内重点发展的物流、市场、商贸、旅游、科技服务、商务会展等项目以及服务业集聚区项目,根据上级扶持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鼓励服务业规模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专业市场、1亿元的物流企业、1000万元的技术研发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总部设在盐城市区并达上述奖励标准的连锁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市区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服务业前50强、省内前20强知名企业在盐实行资产重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的奖励。
3.鼓励企业创名牌。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前50强企业,首次被商贸主管部门评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商贸企业、中华老字号和获得“百城万店无假货”的国家、省级示范店的企业,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首次被评定为4a、5a级物流企业,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会展流动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4.支持旅游业发展。对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宾馆酒店、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游客接待量达30万人次以上的国家a级景区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旅游主管部门评为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县(市),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评为
四、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5.支持地方特色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地方特色服务业企业或首次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认定的企业,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商业特色街(区),新建和改建的农村连锁网点和为农服务社,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5●设立盐城市技术创新基金
1.支持对象。市级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创新意识强、创新人才密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科技兴海项目。
2.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同时,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产权明晰,并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3.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项目贷款落实到位,并且项目已通过有权部门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
(2)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支持对象。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入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要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内,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
6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把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努力促进和谐盐城建设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保障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③在职人员或者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含最低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④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实际居住、经济上融为一体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保障方式
7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①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符合享受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市居民,系单身人员或者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3.申请与审批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的居委会、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有关法律文件等),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六份,如实填报家庭收入等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负责初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可以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4.权利
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其从批准的当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发给•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
8证‣。
持有•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的城市居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凭证享有就业、就医、入学、法律授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盐城市政府盐政发[2000]136号•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建立与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实行市区居民医疗统筹1.医疗统筹对象和范围
医疗统筹实行自愿原则。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都属于医疗统筹对象。医疗统筹工作在亭湖区的城东、文峰、亭湖、先锋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先行试点。
2.医疗统筹原则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和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特困居民)以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参加统筹,其他城市居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引导参加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3.医疗统筹基金筹集
(1)市、区财政补助基金。城市低保人民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40元,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补助每人每年80元)。
(2)个人缴费。参加医疗统筹的城市居民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统筹费用,其中,城市低保人员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60年,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14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60元)。
4.医疗统筹补偿标准
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暂选择附近的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全年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之内的
9补偿25%。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5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0%。
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补偿70%。统筹补偿总额全年不超过30000元。
(盐城市政府盐政发[2004]208号•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50元,除省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按农业人口人均2元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足。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盐政办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农村新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降低人民群众的教育成本
(一)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对象:
1.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2.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费,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二)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学校还可以收取的费用:
1.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为。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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