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核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作为重大民生惠民工程抓好抓落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和保障标准准确,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开展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核查范围

2013年月份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三、核查时间

2013年3月25日——5月20日

四、工作重点

(一)对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予以清退和核销: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家庭成员已死亡的家庭;

7、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9、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10、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1、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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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和五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广泛宣传低保和五保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严肃纪律,督查落实。各乡(镇)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指导村(居)委会的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全面落实。对核查工作不力,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管理,巩固成果。各乡(镇)要以此次集中核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管理工作的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