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

(试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市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七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八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质的机构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九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民政局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资助。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

(一)北京市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二)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三),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区县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

第十六条使用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

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

第二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通知(京民福发〔2005〕54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社会力量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5〕54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市《细则》规定,做好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提高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区县民政部门要与同级残联加强联系,开展辖区内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调查,按照民政部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9]号令)的规定,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机构进行登记,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的管理。

此《细则》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对2004年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资助。

二○○五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

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市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七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八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质的机构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九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民政局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资助。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

(一)北京市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区县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

第十六条使用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自治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本市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与政府合作经营的“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

1、j144-2001)。养老服务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残疾人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的要求;

(二)通过民政部门的年检;

(三)年度内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四)收入应用于弥补各项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发展,并接受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财务审查

第四条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政府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

(一)新建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30张;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二)改扩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数不少于20张的,按新增每张床位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床位补贴自开办运营一年后,由财政部门分三年,每年按照50%、30%、20%比例拨付。该补贴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市户籍)给予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承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困难残疾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贷款支持。

第七条开办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的供热配套费。

第九条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用水、电、暖、燃气按照居民价格收费(生产经营性的除外)。物业费(指包含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用电、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的服务费用)按照年发生额的10%由福利机构所在区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条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对捐赠额占项目投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具备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审批。

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保人员,在福利机构所办且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就业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中收住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年残疾人,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其就业。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规定、符合补贴范围的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税收减免和优惠。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接受公益性捐赠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收养“三无”老人费用。各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向各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按有关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第十五条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报告书;

(四)与服务对象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及调查的相关材料);

(五)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建成运营满一年后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已营运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每年年底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福利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内容包括年度服务量、服务收费项目税务发票、入住人员清单和入院时间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实地核查后,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年度资助社会福利机构情况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除按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外,符合《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0〕1号)的还可享受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http://www.xiexiebang.com邮编:100055电话:010-63928

315、63928

317、63928318传真:010-63959501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章应征人须知

1.征集概况

1.1征集内容: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

持试点单位。

1.2征集背景:

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分两年,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

1.3资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购买设施建设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自有设施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

2.定义

2.1“征集人”系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应征人”系指响应征集人号召,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2.3“咨询服务机构”系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3.合格的应征人

3.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采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合作建设、租用现有设施等方式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3.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3建设项目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3.4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

3.5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

3.6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

3.7自2008年12月24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起新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项目

4.参加征集活动费用

应征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征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征集文件的组成

5.1征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征集公告第二章应征人须知第三章协议书条款第四章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

5.2征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在接受应征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向应征人发出对征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3应征人获取征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征集文件3日内向征集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应征人自己承担

6.应征文件的组成

应征人递交的应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征格式文件规定的内容(参见第四章);(2)根据本须知要求应征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

7.应征文件提交

7.1应征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递交时间最后之日的16:00

7.2应征文件递交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9层)。

8.评审

8.1征集人将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征集文件规定的合格应征人的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8.2征集人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征人统一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研究同意,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8.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通过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的应征人均作为政府资金支持试点候选人

9.公示

评审结束后,征集人将对评审选取的申请机构及项目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民政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0.签定合同

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及项目,由北京市民政局委托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订资助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资助资金用途、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条款。

11.解释权

本征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征集人。

第三章协议书条款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一)(适用于已有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

甲方(区/县民政局):乙方(养老服务机构):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

鉴于:

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

3.经过公开征集,乙方提交的申请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项目征集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受助项目;

4.北京市民政局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助资金

为将上述工作落实,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理利用,促进受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服务类型:________________。

机构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集体)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来源为: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增建和改扩建。乙方在占用土地上现有供乙方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资增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占用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充分的权利。乙方占用房屋权利取得方式(自有/购买/租赁/自有土地上新建或改扩建/租地新建或改扩建/借用/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权利期限(自有和购买房屋期限为永久,其他形式按机构拥有的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的剩余使用期限填写):____年。增建、改扩建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设置状况为:养老服务机构原有床位数量______张;增建、改扩建后增设床位数量:_____张。

第二章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甲方根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资助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的标准为_________元/每张床位。金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设本协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的下列支出:

(一)房屋建设基建成本费用和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费用;

(二)通过受让土地使用权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房屋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土地转让费;

(三)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专门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用补助资金支付房屋价款和房屋装修款。第八条:甲方向乙方发放投资补助金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后,于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80%计_______元;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计_______元。

依法购买合法产权房屋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于装修工程开工之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元;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计_______元。

上述各笔款项的具体拨付时间,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向北京市民政局拨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乙方帐户。

第九条:乙方获得补助资金后,应当在20年内保持和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设计结构,并按法律和政府要求定期进行修缮,符合安全居住条件;

(二)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类型;

(三)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

(四)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获得补助资金后,乙方如果不能在全面投入运营后满足上述条件,经过甲方或北京市民政局核查属实,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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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第十二条盟市旗县区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盟市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2008年以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资助,对2008年之后,社会力量兴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