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集司法所法制课讲稿

邴集司法所“法律进校园”法制课讲稿

同学们,你们好,今天很高兴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这堂法制课开得很及时,也很必要,就在前几天在我们市信访局三楼召开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动员大会,像我们全市各个学校的校长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都参加了这次会议,这说明会议的重要性以及紧迫性,所谓“关爱明天,普法先行”相信在座的各位同学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其意义,明天指的是我们各位同学,因为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明天,未来的希望,先行就是走在前面,那同学们肯定会有疑问,对于我们学生来说,第一位的当然是学习文化知识,是要考出高分,考上理想的学校,怎么会是法制教育呢。我们说学习文化知识固然重要,这在我们21世纪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外出务工,有知识有文化的人不止拿得报酬多而且从事的是脑力劳动,相反,没有文化要么找不到工作要么只能从事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但是如果一个人只有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头脑,却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尚的情操,那么即便学问再高,也难以获得大家的尊重和爱戴,所以从故至今就有留芳百世和遗臭万年之说,今年是我们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普法工作进行到现在已经有了25个年头,在这25年里,我们惊喜的看到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律素质日益提高,人们开始从最初的权益受到侵害选择忍气吞声到如今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进步,就是我们普法的成果,但是也应看

1到我们的普法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犯罪问题也成为社会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当然犯了罪有我们的公安机关去给予严重打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惩罚毕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也只能依靠教育,依靠法律知识的普及,这就要从青少年,从我们的学生时代抓起,当然,普法活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做好的,不是我们一堂两堂法制课就可以上好的,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今天我就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未成年人概念是什么呢。未成年犯罪又有什么特点呢。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2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在我们中国,对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送少教所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改造;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但对于杀人、爆炸等八种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的,年满14周岁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四岁正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心理断乳期,被有关专家称之为危险年龄。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在自身的成长过程中存在一些弱点。他们处于心理断乳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加强,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然而,其生理和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处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初级阶断,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出现违反纪律、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所以他们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更多关注。青春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危机期,面临很多的冲突、矛盾和来自学习、成长等方面的压力。

3目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目前犯罪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现今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团伙作案居多,犯罪多是聚众或结伙实施,作案时彼此配合、相互掩护,所获赃物共同挥霍,以抢劫、盗窃、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为主。”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大众传播媒介的暴力、凶杀、色情等有害信息和口袋书、暴力电子游戏、淫秽光盘以及网络色情内容等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显而易见。作为我们每一个青少年学生,要自觉的抵制住诱惑,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王**,男,15岁,某中学初二学生,刘某,男,18岁,梁某,19岁,此二人均为社会无业人员,张某,男,14岁,赵某、男,15岁,樊某、男,15岁,李某,男,15岁,孙某,男,14岁,丁某,男,15岁,词此六人均为某中学在校学生。2009年3至5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第一次,2009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第二次,2009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第三次,抢得现金20元,…….在上述犯罪中,王某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赵**参与抢劫3次,樊*参

4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某参与抢劫1次,丁某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王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赵**、樊*、李*、孙**、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9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赵**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

5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王*

6*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王**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14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