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切实促进就业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5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一)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二)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要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努力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四)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认真做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6号)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迟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16号)规定,省就业服务卡》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最迟可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
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进行发放和管理。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五)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
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
4.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七)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加快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女性年满30周岁的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男性年满40周岁。
6.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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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十九)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认真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就业促进法》等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