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优抚抚恤资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灾救济资金(捐赠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转移支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及其他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民政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优抚抚恤资金用于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开展“双拥”活动、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其他优抚政策落实;自然减员经费应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和生活困难问题。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用于退役士兵再就业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等。

农村五保供养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城乡医疗救助金用于城乡特困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救助。

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事业,兼顾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发放办法

第五条优抚抚恤资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对象,由民政局按标准分季度向财政局提供分配方案,由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持证领取。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现役军人情况,拟定年度军人优待金分配方案,报县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下拨各乡镇兑现到个人。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安置标准报县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资金兑付到个人,报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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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