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政委浅谈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

**县公安局作为县委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紧密结合县委“推进科学发展、奋力追赶跨越”这一主题,确立了我局的主题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项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本主题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当前公安系统和我县实际就警民关系互动发展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儿歌是我们这代人的集体回忆,在那个时代,警察的形象是阳光的,是值得信任的。笔者不否认在警察队伍中有很多爱民、为民的好警察,警民关系融洽仍是主流,但不少地方的群众对警察仍有意见,警民关系处于“亚健康”的不和谐状态依然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今中国,警察与民众之间似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群体隔离、对立的倾向。在社会转型的旋涡中,警察承载了很多重任,也面临着超强付出所带来的自身危机,转型社会的阵痛同样与警察如影相随。一位警嫂在互联网发言质问:警察队伍每年因公牺牲达400人,为何我们的人民仍对警察怨恨不止。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为了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理应得到百姓的尊敬和热爱。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公安民警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个别警察甚至堕落成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一些地方警民关系紧张,因此,“修补警民关系”不仅是在**,而应该成为各地公安机关重要的一课。

警民关系的不和谐,从本质上看,也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现阶段的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所出现的失调和冲突,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不正之风引起的,也有广大老百姓自身的认识偏差所带来的,更有其他客观方面的是非曲直,而要彻底融合警民关系,无疑是给人民警察这一神圣的身份加重了负担。真正要解决好警民之间的关系,也就应该研究这一特殊时期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缓和警民之间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许多矛盾,增强警民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良性的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组织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为组织树立良好形象,旨在谋求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与社会公众的谅解和支持,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社会关系。公共关系是由社会组织、媒体、公众三要素组成。良好的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采取塑造形象、协调关系、传播管理等方式,通过媒体作用于公众,使公众对社会组织产生好感,自愿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所形成的互助互利的关系。

有鉴于此,笔者对全国公安机关目前单方“一厢情愿”的“讨好”式活动效果产生凝问并斗胆认为: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才是公安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

一、从法律角度冷静面对当前“亚健康”状态的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最基本职责是执行法律,公安民警最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这是我国法律本身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最低要求,也是公安工作的底线,如果抛开对法律的执行去谈警民关系,笔者认为是在做秀。然而,由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中国国情而处于尴尬局面:

(一)在公安机关自身方面

1、警察无可奈何,无法回避法律(法律的执行本身可能产生不和谐因素)。由于全球警察属于国家暴力机器之一,往往会出现镇压式的打击管理。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任务,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重要区别,就是要通过刑事执法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属于我国法律执行的坚强后盾。这是法律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无法回避。群众可不管这些,他只知道人是警察抓的,帐记在民警头上。

2、缺乏执法技巧,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失衡。同样一件(案)事,不同民警去办其效果可能不同,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以查处卖淫嫖娼举报线索为例,a组民警按规定着装、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向其道歉并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b组民警虽未着装,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治安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说明发现门锁未关好、最近这一带案件高发我们来看一下,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c组民警未着装、未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说:“我们是警察,有人举报这个店有人卖淫嫖娼……”,店主说明我们是夫妻,民警对举报线索深信,根本不听说明并强行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这三组民警对举报线索依法查证的不同执法方式,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差异显而易见。

3、自身执法行为不公、执法素质不高。如今老百公安副政委浅谈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第2页

姓对公安工作评价有新的“标准”。不是看你干了多少好事,而是执法是否公正严明;看你发了案能不能破获,有了危难能不能解决,各项管理是不是保障到位;在执法中是不是保护了公民权益,是不是能及时发现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不是能保一方平安。徇私舞弊以及“乱收、乱罚、乱扣”等诸多现象,这不仅让群众觉得不安全,还令群众十分反感,给群众对警察的印象造成极坏的影响。随着公安队伍不断壮大,青年民警也大量增加,他们大部分都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与群众合作的经验,甚至会出现个别警察执法时态度不热情,言语不文明,出警不及时等不好的现象,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等等。这些问题虽然体现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整体形象,同时也破坏了警民关系。

4、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导向偏颇,带来执法行为上和效率上的偏差。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模式有越来越企业化的趋势,警务管理尽量往抽象的数字上靠,原因是能够为管理带来方便。这种警务管理的企业化趋向,带来不少弊端,将警务活动所具有的伦理内涵丢失了。另外,内部监督与民警权益冲突不断,民警查民警、内耗,为别有用心的人留下话柄。被外部、内部多面夹击扭曲警民关系,其结果是警察劳累,流血、流汗又伤心时有发生。

(二)在人民群众方面

1、对人民警察的期望过高,认识也不够。群众由于对我国法律不太了解认为,警察就是神,所有案件应该全部破获、坏人就该关起来。甚至对“有事找警察”神话,警察成为万能工具。稍有不满意,不管该不该警察管理,常常用“我要投诉你”作为结束语。

2、不协作,万事不求人。从现实生活看,老百姓认为为与警察打交道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是。在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一般怀着一副“少惹是非”心态,不能积极配合警务工作的进行,甚至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发生的矛盾产生不满,与公安对立情绪,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3、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警察存有思想偏见。一些有钱人蔑视警察,看不起警务人员;有的又嫉妒警察,讥讽警察行为很造作,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一旦在社会管理中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好。

(三)在其他方面

1、非警务活动。一些党政部门往往凭借自己的权威,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无形中给公安机关施加了压力。

2、在群体性事件中职责不清,把警察权作为救命稻草。特别是一些撤迁安置事件处置中,很少过问撤迁、施工的合法性,让警察承担保护违法的执法风险。

3、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4、警察成了社会矛盾的转嫁者。为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局面,警察付出了太多的辛劳。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冲突期,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持续广泛,众多的社会矛盾,使警察始终处于风口浪尖之上,警察永远处于“灭火”的状态。当警察疲惫地奔波于各种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时,我们看到警察尴尬地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警察承载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下的“迂回发泄”。

二、在法治环境下警民和谐关系互动的可能性

孟建柱在08年10月23日至2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指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全民参与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情感串联起人们之间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在现代社会中,不理解法律,自然也无法理解人生。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警察是法律的使者。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虽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子产“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巴比伦王国的“石柱法”,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成文法典公布作用,更重大意义在于发挥法的教育功能、体现了法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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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在10月23日至2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指出,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执法艺术,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警察角色指的是警察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从当前情况看,要让绝大多数的人民警察冲破人际关系的层层桎梏,丢弃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衡定心理天平,逐步把自身的角色完全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上,这是一个艰难的心路,却同时是重塑警察形象必备的心理要求。为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现警察角色的转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使同事、下属从自己的言行中受到感染、带动,并以此为参照自觉地去实践。

(七)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拥警办公室,加大民警权益政府法律救济,解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后顾之忧

(八)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重大工程实行政府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始终使公安机关警力置于依法保护依法行政及合法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