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军队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宁波军转安置政策:军队转业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

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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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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