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学习五条禁令、八项铁规心得体会

民警学习五条禁令心得

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

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

三、它加大了违纪“高压线”的“电压”。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使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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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落实纪律条令,将求真务实理念作为干好公安工作的致胜法宝。勤奋敬业,从某种意思上讲,就是做好一点一滴的小事,持之以恒,大事就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告成。作为一名火车站窗口地区的治安民警,每天的工作就是巡逻防范、服务群众,工作中,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控制辖区发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要以真诚的态度与人民群众接触,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所能及为群众排忧解难,我们不应厌其小,要以满腔热情倾注于每一件细琐的工作中去,勤勤恳恳,尽心尽职,不求过得去,只求过得硬。在群众需要我们的时候,挺身而出,奋不顾身。

四、贯彻落实纪律条令,将创新发展作为从警生涯不断取得进步的人生基石。“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得自苦寒来”。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我们在时刻牢记职责使命,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工作技能,规范工作要求和从警态度,认真研究新时期新形势下环境变化和工作特点,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路子,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中不出格,求完美,做一名与时俱进的优秀人民警察。

当然,“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不是教条,每一位人民警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升华自我。落实纪律条令,一定要入心入脑,每一位人民警察要以此为镜,要日日照、时时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努力争做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努力争做遵章守纪的先进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