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日期】

1990-12-28【生效日期】

1990-12-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