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措施
协调加强禁毒工作。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的负责人组成我国麻醉药品管理与禁毒协调会议。
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1990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禁毒工作。政府的方针是“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究”。
颁布法律法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专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制定了法律条款。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缉查工作。公安、海关部门加强了缉毒队伍和装备,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加强禁毒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禁毒法律,宣传政府禁毒措施,揭露吸毒危害,以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成立戒毒机构,强制戒毒。重点省、自治区在政府领导下举办戒毒所,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毒。
加强科研与技术指导。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1984年建立了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1988年改为研究所),1988年建立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1990年建立国家麻醉品实验室以加强科研和技术指导。在全国20多个省、市建立了治疗、监测中心。
成立禁毒基金。国家建立了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医学基金会设立了戒毒专项基金,为禁毒、戒毒事业服务。
国际合作。我国与联合国禁毒基金、联合国禁毒署、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世界卫生组织、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单位以及有关国家开展了禁毒合作,取得了成效。
第二篇: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
毒品在中国已有200余年的历史。中国近代的屈辱历史同鸦片的毒害紧密相连。自鸦片出现以来,中国历届政府均制定相关的禁毒法律。
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自行立法到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的禁毒法律法规
鸦片来源于草本植物罂粟。在中国,罂粟壳作为一种中草药物使用。最初,鸦片被人们用于镇痛。明代以前,鸦片作为药材合法输入中国。明代万历17年(1589年)鸦片被列入关税表内,作为药材用于医疗,尚未造成灾祸,也就没有禁毒法律。
清代贩卖、吸食鸦片流行开来,给国家财政、人民生活带来危害。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查禁鸦片的政令是雍正皇帝于1729年颁布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且制定了相关条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籍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这一条例将贩卖鸦片,开设鸦片烟馆,引诱他人吸毒列为犯罪,但是没有明令禁止鸦片进口。1760年,嘉庆皇帝下旨,要求查禁输入鸦片和在国内种植罂粟。1813年,清政府制定了《官吏、兵弁及人民吸食鸦片治罪则例》。1815年,制定《查禁鸦片烟章程》。道光十二年(1833年),清政府制定禁止鸦片制造、种植的《禁种条例》,明确规定了种植罂粟、制造鸦片以及包庇种植罂粟、制造鸦片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制定对于自首和立功者从宽处罚,对于毒品犯罪附加没收财产。道光十九年(1840年),清政府制定比较完整的惩治鸦片犯罪法律即《查禁鸦片章程》予以颁布,规定了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罪名。
清政府制定完整的惩治鸦片犯罪法律是在清朝末年1907年制定的《清新刑律》,其中用专门的章节全面规定了鸦片罪。罪名种类包括:制造鸦片罪、贩卖鸦片罪、意图贩卖而收藏鸦片罪、走私进口鸦片罪、制造吸食鸦片器具罪、贩卖吸食鸦片器具罪、意图贩卖而收藏吸食鸦片器具罪、走私进口吸食鸦片器具罪、提供吸食鸦片馆舍罪、栽种罂粟罪、吸食鸦片罪、包庇烟毒犯罪分子罪等。还制定了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对官吏从重处罚等内容。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的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其中关于毒品惩治的相关规定沿用了清朝政府后期制定的《清新刑律》内容。1928年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旧刑法),其中第19章专门规定了鸦片罪。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新刑法),其中第20章规定了鸦片罪,对鸦片犯罪进行了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禁毒立法
中共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根据地也制定了相关惩治鸦片犯罪的禁毒法律,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颁布的禁毒法令有《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禁毒立法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0年9月,颁布了《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1963年5月,中央颁布《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国务院于1973年1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当中对毒品犯罪进行了补充规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决定》再次对毒品犯罪进行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单行法规。在确定的罪名、毒品的种类方面,均履行了国际禁毒公约所约定的国家在禁毒领域所应尽的义务。1997年10月,实施了修订后的刑法,对于毒品犯罪定罪以及量刑进行了完善。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苯丙胺衍生物、杜冷丁、大麻烟、大麻油、大麻脂、可卡因、吗啡、盐酸二氢埃托啡、罂粟壳、罂粟、大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使得我国在禁毒法律的立法更趋于完善。(
第三篇:公安禁毒部门强化措施推进禁毒专项行动本文作者:wjzhu1964原创投稿
福鼎公安禁毒部门强化措施推进禁毒专项行动
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认真贯彻上级部署,充分发挥禁毒战线主力军的作用,在各兄弟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0603”禁毒专项行动。据统计,自4月份“0603”禁毒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5月底,两个月时
间内,全市共强制戒毒13名,劳教戒毒3名,刑拘毒品犯罪嫌疑人1名,抓获网上在逃的毒品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海洛因0.4克,发现并铲除罂粟198株,取得了初步成效。
扎实开展禁种铲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福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0603”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公安局局长叶建华、分管副局长刘世巧为正副组长的“0603”禁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刑侦、禁毒、治安、巡警、边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并制定了严密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和重点,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基层派出所,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4月12日9时,市局禁毒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经严密侦控,在桐山街道镇西村洋尾新村77号附近一民房内成功抓获网上通缉在逃的贩毒嫌疑人黄某(男,30岁,福建建瓯人)。并移交建瓯市公安机关。4月26日,该大队民警经布控在城区乐群购物广场一楼抓获两名吸毒人员丁某(男,36岁,住桐城下龙山二台245号)、陈某(男,37岁,住山前灰窑村江口路44号),接着民警们又顺藤摸瓜在桐城宛亭路41号边抓获吸毒人员夏某(男,30岁,住桐城沙垅村6号)。4月29日凌晨,秦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手行动,在秦屿镇积石路129号抓获吸毒人员谷某(男,28岁),经审查,其交待了于4月15日在秦屿金麟路281号五金店盗窃人民币1200元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们连续作战,在该镇积石路、金麟路陆续抓获刘某(男,27岁)、王某(男,39岁)2名吸毒人员。4月29日,管阳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会同市公安禁毒大队在管阳镇广化村梭罗地七斗里山上铲徐非法种植的罂粟198株。
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严防其流入非法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精麻药品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5月中旬会同市药监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对全市各大药房、医药公司及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全市各医疗经营使用单位要转变用药观念,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科学使用麻醉药品。
5月18日,该大队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二是检查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涉及哪些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销售渠道、用途;三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明;四是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通过这次专项检查,禁毒大队摸清了全市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底数,并指定专人收集管理全市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相关资料情况,健全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长效机制。
努力拓展宣传阵地,着力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住3月份“综治宣传月”的契机,深入全市各乡镇开展以禁止贩毒、禁止吸毒为重点的宣传活动,在繁华路段悬挂禁毒宣传标语,在各宾馆、旅社、歌舞娱乐场所悬挂禁毒警示牌,在各村庄(社区)张贴禁毒标语,向村民发放《福建省禁毒条例》等形式,宣传我国禁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禁毒行动开展到哪里,宣传教育活动就跟进到那里,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五一”节前夕,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走进全市各中小学校园开展禁毒宣传,以鲜活真实的事例,采取开办讲座、书写黑板报、展示禁毒图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中小学生增强禁毒意识,树立远离毒品的信念。该大队还与新闻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禁毒宣传报道工作,目前已编发“福鼎禁毒专项行动”简报12期,被《福建禁毒》网采用信息22条,《宁德晚报》采用9条,《闽浙边界报》采用3条,《闽东侨乡报》采用2条;新闻报道被当地新闻媒体采用5条,其中福鼎市电视台采用3条,《福鼎报》采用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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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劳动积累补资金积累之不足。由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目前已经处于饱和状态,过去城镇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安置就业的格局,将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应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增长点,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广泛吸收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减少富余人员,建立一支精干的职工队伍和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积累弥补我国资金短缺之不足,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应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有关经济政策上把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区分开来,制定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调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性,扶持发展中小企业以扩大就业。
4.在强化国家对就业的宏观调控基础上,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服务体系。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放松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特别是在采取适度从紧宏观政策的情况下,必须把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作为政府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国家也应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使企业拥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使劳动者拥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新格局,达到进一步改善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实现公平的竞争就业。在此基础上,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大力发展劳动服务企业,使之相互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再就业工程”,完善有关就业立法,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目前,应根据失业状况,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足额收缴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帮助失业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有关部门应陆续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