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消防大清查的通知

各位业主及承租户,定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元月31日在我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完善消防软硬件设施设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培养全员消防安全意识的统一行动,请各位业主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具体落实该项工作的人员完成本次任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院落、道路、水暖井、电井、楼梯间、走廊、屋面、电梯机房、自行车棚、锅炉房、配电室、发电机房、门房、物业管理用房、消防室等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未售出房屋和车库由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业主专有部分由所有权人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2)水暖井、电井、楼梯间、电梯间及院子角落堆放的废品、家具、生活用品与用具、衣帽鞋袜、交通工具等业主私有物品请在12月31日前收回另行存放,2018年元月1日起仍未收回的将按无主物品对待,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理。

(3)业主仔细检查专有部分的配电线路、燃气管道、家用电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相关标准。重点检查自改线路及空调穿墙线路是否存在不穿管、绝缘老化、负荷过载等情况;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橡胶软管是否老化、燃气泄漏报警器工作是否灵敏可靠、壁挂炉及热水器穿出户外烟道是否采取防火措施;电暖气、电吹风、空调、电褥子、电熨斗等家用电器使用完备及时关闭电源,长期离家一定要关闭家中总电源。电气线路与燃气管件老化必须立即更换。

未熄灭的烟头不可随地乱扔,休息时不要躺在沙发和床上吸烟;家中不可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教育小孩不可戏火与玩火;学会正确扑灭燃火源的处置方法。

(4)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遵循“谁受益、谁付费,谁管消防安全、谁承担消防责任”的原则。在各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设置消防专用值班室、配齐消防器材、配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细化消防责任区并责任到人。

(5)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具有救急抢险性质,是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偷盗消防器材、蓄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随意启动消防报警开关虚报火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单位举报:0912-4216119。

(6)各位业主及承租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大于天,安全责任是天赋职权,希望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能得到大家的理解与支持,更希望大家能积极主动配合我们完成此次工作任务,不胜感谢。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一

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我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年度检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在管物业管理商品房小区开展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小区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四)每年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演练;

(五)楼内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六)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检查的方式

(一)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自查。各小区项目经理要根据所管项目实际,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工程技术和相关人员,逐项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查真改,落实到位。

(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联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同志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到每一个在管小区检查项目自查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自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责成专人督促落实。

(三)区县房管局抽查。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辖区各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重点对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易发生火灾部位和消防工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推动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关系广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检查、联查和抽查工作,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检查整改到位。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所管小区消防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问题,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消防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善消防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把火灾隐患消除在日常工作中。同时要注重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居民增强消防意识,自我防范意识,时刻消除火灾隐患。

201x年x月x日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知二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市政府5月2日全市消防工作紧急会议的部署和我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工作的通知》(沪房管物〔2014〕76号)的要求,现就5月16日前在全市住宅小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的宣传力度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居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充分利用小区户外视频、社区板报等宣传载体和媒介,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群众自查自改身边火灾隐患,切实增强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二、加强对群租、违法搭建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行为的发现、劝阻、报告力度

针对住宅小区中存在的群租、违法搭建、居改非、违法占用公共部位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积极会同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加大巡查发现力度,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三、加强楼道堆物、占用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等行为的排查整治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及管理人员要积极会同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集中开展清理楼道堆物行动,及时消除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消防应急生命通道的畅通。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小区经理要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产权人、业主),提出维修、改造、更新建议。要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发现报告制度,发现业主(使用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完整保存各类工作资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有资格的人员值班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

区县房管部门、房管办事处要结合住宅物业服务四查制度,进一步强化物业行业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检查督导台帐,留下工作痕迹,同时将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通过962121平台上报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我局将组织力量赴区县房管部门和住宅小区,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跟踪督导检查。

五、加大房屋消防安全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针对住宅小区中存在的群租、违法搭建、居改非、违法占用公共部位等导致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区县房管部门、房地集团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主动对接公安、消防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加大执法整治力度,确保形成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

第三篇:关于加强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通字[199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高层居民住宅发展很快,但消防安全措施普遍滞后。据一些城市调查,不少高层住宅日常防火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超负荷用电、楼梯通道阻塞等状况到处可见,消防器材缺乏或者损坏、丢失的现象也很严重。有些高层住宅已发生火灾。为了保障广大居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改善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近期内要督促和协助房产等部门对高层住宅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发现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落实。今后对高层住宅的防火检查,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形成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首先是房产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公安机关要督促他们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并发动和组织住户制订防火公约,互相监督实施,使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经常有人抓,违反防火安全的行为经常有人管,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密切同报刊、广播、影视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各种舆论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高层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救生知识,提高居民群众的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做到人人防火。

四、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治安管理、户口管理等经常工作,加强对管界内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指导他们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防火的业务指导,适时向有关部门和派出所通报有关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同时,要加强对高层住宅内外环境的调查研究,制订灭火抢险的预案,并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迅速地予以扑灭。

一九九0年五月七日

第四篇:转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发往:见报头签批:董庆利等级:特提师安传〔2010〕4号师机号抄送:略

转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团(场)、公司、院(校)安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安委会,大黄山社区、十三户社区安委会,师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安发明电〔2010〕1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清查、大整治工作,并将《消防安全清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分别于7月28日、8月8日、8月18日、8月28日、9月8日、

农六师党委机要局年月日发出共页9月18日、9月28日前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倪丰联系电话(传真):5806017

农六师五家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公发[2004]405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市公安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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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安装的探测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九、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停电进行修理前,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供水、供电。

十、当消火栓箱门用玻璃门时,可以采取加锁措施,防止水带、水枪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