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终稿)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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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制度/编号制度/版本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制度中国石化×。20xx。xx文号号主办安全环保局部门所属业务类别监督检查者解释权归属废止说明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会签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管部门理信息系统管理部审核安全环保局法律事务部部门企业改革管理部安全环保局签发20××年××月××日日期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约束对象原。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生效定。(中国石化安。2004。20××年××月××日日期553号)同时废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生产、储运装卸、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及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消防达标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重要生产、储运装卸、经营场所的消气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及消防队伍建设。
1.2消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及消防队伍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相关要求。
1.3油田及管道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规定;炼化企业(含油田企业炼化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销售企业的油库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
2消气防设施设计、配备以及消气防队伍建设要求2.1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2.1.1下列场所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1.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区、罐区。
2.1.1.2油田及管道企业的一级油气站(场)。
2.1.1.3销售企业的一级石油库。
2.1.2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其系统压力应确保不低于0.7mpa,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7mpa。
2.1.3下列场所应设独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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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油田及管道企业的二级油气站(场)。
2.1.3.2销售企业的二级石油库。
2.1.4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其系统压力应确保不低于0.7mpa,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7mpa。
2.1.5低压消防给水的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其系统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
2.1.6消防给水总管供水量应满足被保护区域的需要,不得存在瓶颈和不匹配的问题。
2.1.7接警后2分钟内保证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2.1.8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
2.1.9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大型浮顶罐区的稳高压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考虑100%流量备用。(没有柴油泵)
2.1.10消防给水池(罐)补至标准水位时间,油田、管道企业和销售企业不应超过96小时,炼化企业不应超过48小时。
2.1.11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2.1.12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远程启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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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固定及半固定消防设施设计
2.2.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m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2下列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启动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2.2.2.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10m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2.2.2.2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m的浮顶罐和内浮顶罐。
2.2.3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m的大型油品罐区泡沫站的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
2.2.4下列场所应设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
2.2.4.1罐壁高度不低于17m的可燃液体储罐。
2.2.4.2销售企业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的油罐。
2.2.4.3油田及管道企业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10m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m的浮顶罐及总容量大于50m或单罐容量大于20m的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
2.2.4.4炼化企业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10m的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的低压可燃液体储罐、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的液化烃储罐。
2.2.5炼化企业液化烃储罐单罐容量大于100m且小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或设置固定消防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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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2.2.6.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m的浮顶罐。
2.2.6.2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的液化烃储罐。(无远程电动控制)
2.2.7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应小于15m。
2.2.8以下场所应设置消防水炮保护,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其数量和位置能使被保护对象在事故状态时得到有效保护:
2.2.8.1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老罐区没有配置消防炮)
2.2.8.2被列为一级要害(重点)部位的油(气)储罐区(老罐区没有配置消防炮)。
2.2.9工艺装置内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应沿梯子设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
2.2.10应采用跨越方式将半固定灭火设施的泡沫管线接口引到防火堤外的适当地点,接口处应有泡沫产生器型号的标牌(没有标牌)。
2.2.11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竖管下端应设便于操作的排渣口,并有排凝措施。
2.3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2.3.1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可燃液体储罐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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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集输站)、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2.3.2下列场所的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纵向坡度不应大于6%。
2.3.2.1油田及管道企业一、二级油气站(场)及罐区。
2.3.2.2炼化企业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液体罐区。
2.3.2.3销售企业一、二级石油库的罐区和装卸区。
2.3.3除2.3.2款规定的以外,其他油品罐区、装卸区、油气站(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纵向坡度不应大于6%。
2.3.4设备的构架或平台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1个梯子;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2.4防火堤设计
2.4.1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凝析油区有防火堤有裂纹,不确定是否渗漏)
2.4.2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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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
2.4.4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应设置步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当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步行台阶之间增设步行台阶或逃逸爬梯。
2.5钢结构耐火保护设计
2.5.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小时。
2.5.2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2.5.2.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乙、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5.2.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2.5.2.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主管廊的钢管架。
2.5.2.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2.5.32.5.1款规定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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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2.5.3.1支承设备钢构架。
2.5.3.2支承设备钢支架。
2.5.3.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2.5.3.4钢管架。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5.3.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2.5.3.6液化烃球罐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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