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晋市文明委〔20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晋城市文明单位是由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单位内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防范措施严格,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

(五)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扎实、形成机制,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自觉承担助学助贫助困助残等社会责任,积极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晋城市文明单位申报要具备下列条件: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凡达到晋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标准,连续两届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或系统文明办申报。第六条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五)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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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