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公民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省直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过程,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创新型、廉洁型”单位,为“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四条文明和谐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六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1、领导班子坚强,执政能力好。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有符合省委“三个发展”的工作思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

2、整体队伍团结,思想道德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创建工作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

4、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活动有阵地、有载体,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人格化。干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文明和谐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坚持以人为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关心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

处理单位职工利益关系。单位办公电子化,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政机关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服务热情,社会评价良好;企业单位注重创新,效益较好,市场竞争力强。

第七条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

1、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2、近五年来,主要工作受过省部级三次以上或国家级两次以上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省直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和谐单位评选,需由省直文明委从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推荐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达到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基本条件(见《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2、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九条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文明委管理;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参加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十条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本规定所列的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文明和谐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解、撤销、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单位合并或分设,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二条文明和谐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是:

1、省直文明办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考评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上一年度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检查验收和复查的结果报省直文明委,由省直文明委全委会进行审议确定。

2、每年增加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上年数量的10%以内。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问题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拟命名的称号。

3、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和谐创建先进典型经省直工委批准后,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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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07]2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