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一、具备民贸贴息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的范围。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承代银行发放民品贷款利率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不足一年期仍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下浮2.88个百分点执行。人民银行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品贷款给予年利率2.88%的利差补贴。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上浮或下浮。
四、申请民品贷款贴息备案资料。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台账、银行借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计算传票。
五、对已形成逾期的民品贷款,自形成逾期之日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要确保其利率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用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否则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篇:彬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彬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机制,切实发挥信贷扶贫资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贫贴息贷款坚持“市场导向,项目覆盖,龙头带动,贷款扶持”的原则,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第二条。到户贷款由县扶贫办论证考查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该金融机构主办。
第三条。到户贷款的对象为县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
第四条。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不足一年按实际时间予以贴息。
第五条。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我县实际确定。贴息利率按年5%利率给予贴息。
第六条。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前,金融机构要依次征得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的认可;投放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县财政局据此拨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金融机构。
第八条。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由省上分配到县,县上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但不可突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
第九条。实行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银监局和被选择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主办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贷款规模和贷款效益。
第十条。县扶贫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上报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发放、收回贷款。同时搞好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资金的筹措、在县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投放和回收,并定期于每月月底向扶贫办和财政局提供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款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明确贫困户支付利息的标准。每批贷款投放后,要向扶贫办提供投放花名册,以便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开展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扶贫贴息贷款分配计划通知后,要迅速及时、足额地将计划以文件形式分解到各村,并抄送县扶贫办和承担业务的金融部门。做好扶持对象的审核工作,协助扶贫办、金融机构搞好贷款的投放、回收、跟踪监测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村民委员会接到乡镇政府扶贫贷款计划分配后,应认真、负责、细心地从本村扶贫开发规划中,选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扶持对象,根据本村实际和贷户愿望选择扶持项目,编制扶持对象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计生扶持对象一式四份,送县扶贫办、县计生局、金融机构各一份,并做好与贷款有关的各项工作,要配合县扶贫办、金融机构搞好贷款的投放、回收、审核、监督检查、跟踪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之间必须紧密协作,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到户监测制度,全县选择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3个村(2个重点村、1个非重点村)作为监测点,县扶贫办及金融机构要对到户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建立贷款户回访制度,帮助贷款户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发展生产。
第十八条。项目贷款重点支持能够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优先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第十九条。县扶贫办要根据省、市、县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要求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单项申请,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项目要从县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使项目贷款与本县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相关文件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定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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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搭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有效解决农村农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中资金短缺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贷款方式:
(一)实物担保贷款。贷款凡符合金融单位用实物财产进行担保规定的可给予贷款。
(二)信用担保贷款。我市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及金融单位认定可以信用担保的人员,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金融单位可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或固定收入标准,准予担保人为3—5户农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成立:
1、龙头企业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该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或与该产业链相关联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2、村委会或合作社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本村或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
(四)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实行农户联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村小额贷款对象。在本市内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的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为“三农”服务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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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须持有三亚市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家庭有基本劳力;申请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须是在三亚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三农”产业或为“三农”服务;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且依法生产经营,对实行农业保险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
(三)信用度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借贷记录;
(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
(一)适合在本市发展的现代农、林、牧、副、渔等特色产业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
(二)农、林、牧、副、渔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存储项目;
(三)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四)从事与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相关的运输、商贸、餐饮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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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项目。重点扶持花卉、制种、高效果菜、远洋捕捞等产业。
第六条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农民贷款额度1万元—4万元(含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贷款额度为5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八条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小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初审工作。
第十条农村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具备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凭书面申请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须会同放贷金融机构上门调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贷款申请人有抵押物或有担保人担保的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农村小额贷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贷款户姓名、扶持项目名称、————————–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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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市镇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第十三条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联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对借款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情况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营业执照;
(四)还款记录及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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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
第四十条对违犯本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所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灵字第212号)等五个文件(清单见附4)同时废止;此前所发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