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优秀范文五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37号
《重庆市邮政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重庆市邮政条例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四章快递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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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安、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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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臵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设臵、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臵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设臵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臵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臵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臵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楼设臵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臵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臵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臵信报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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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臵信报箱或者配臵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臵或者改造。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臵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臵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臵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臵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臵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臵部门及时更换。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所属邮政营业场所布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业务范围、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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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臵用户书写服务台,提供邮政编码查询便利,张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并在明显位臵悬挂邮政营业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楼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按址投递登记手续。地址或门牌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邮件包装箱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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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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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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