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下简称教育基地)与共建单位活动的管理,更好地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建单位是指双方签订协议书与自治区档案馆共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单位。共建单位对象为广西行政区划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第三条共建单位由自治区档案馆统一制作悬挂标识牌。

第四条自治区档案馆应充分利用馆藏、场地、设施以及人才等资源优势,为教育基地开展共建活动提供便利。方便共建单位便捷、高效地利用档案馆的公共资源,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达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目标。

第五条共建活动内容

(一)档案展览,免费参观自治区档案馆主办或合办的各类展览

(二)业务观摩,提供档案整理、裱糊、缩微、杀虫、消毒等操作技术与业务流程的观摩

(三)专题讲座,开办专题讲座及学术报告会等

(四)其它协商确定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档案编研利用处负责教育基地的共建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建单位申请受理程序

(一)拟在自治区档案馆内共建教育基地的广西行政区划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自治区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

(二)档案编研利用处在审核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局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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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预约开展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