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校舍改造建设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上的管理。由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市、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我省设立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我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波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提倡各市“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计划单位,或组织调动本市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市“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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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收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