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办教育“1+14”政策升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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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和基本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教育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11.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机构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及规定同时作废。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报送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