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文件署稽发〔2010〕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国海关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部署,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为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各关要结合《办法》修订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办法》目的和条文原义,争取政府部门对海关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企业对分类管理的认同感,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各关要以《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为重点,结合关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正确理解《办法》规定以及严格业务操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各关要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规范相应作业流程,优化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切实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法尺度。各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类别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总署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
情况特殊、按《办法》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报请总署决定。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
对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同一当事人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分别做出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违法行为的次数。其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作为分类评定记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次数应当分别计算,单独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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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