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探索
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贯穿在整个经营者任期的全过程,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内容多、要求高、责任重大。下面对经济责任审计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企业监督和经营者监督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最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审计工作记者招待会上宣布:经济责任审计将成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并伴随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正确评估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正确评估经营者业绩,可以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感,约束经营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还可以运用审计的结果,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同时也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我省石油系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早,从一轮承包就开始了,已有10多年的时间,已形成制度,也积累了一些经验。1998年10月,省公司又下发了七个审计暂行办法,其中包括《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近三年来,我们对16位市级公司经理、20多位县级公司经理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有9人被提拔重用,有4人被免除职务,有1人给予行政处分,有2人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出违规违纪问题4450万元,增加企业效益2330万元。
但是过去我们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是在人事调整之后,即使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巨额亏损,但人已走上新的岗位,有的甚至已提拔重用,这样审计结果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试想,如果组织人事部门在没有得到审计结果之前,就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这不利于对企业经营者做出客观公正的考察、衡量及评价,也会给审计工作带来难度:一是原经营者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难于签署,还会引起前后任经营者之间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二是对于搞弄虚作假但已易地做官的经营者来说,难于对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处理;三是容易引起新官不理旧帐的不良现象,导致企业的各种经济问题日积月累,难于解决。因此,先离任后审计,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目前,对先审计后离任,还是先离任后审计,还是有些争议。我们认为,要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建立先审计后离任的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处理难,难就难在调离在前,审计在后,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审用两张皮,失去了审计的实际意义,社会上称这种审计为”马后炮”。当然,要先审计后离任,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首先在人力上要有保证,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全面综合地评价一个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素质,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决不可换个地方又做官,而且还要追究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责任,当然,这可以制定一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办法,包括量化标准和资产处置等,这样可以防止用人失误而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篇: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认识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认识
——王小强
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审计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将这一制度写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已经走向成熟,成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深入,审计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对该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各级政府监管机关及企业集团的委托,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的范畴,与会计师事务所大量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以下就本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粗浅认识作一交流。
经济责任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差异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审计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的审计活动,经济责任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大量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相比较有着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审计目标的差异
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对审计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具体是审计当事人对其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财务收支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有领导责任,审计当事人在其任职期间是否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以及审计当事人个人是否有经济问题。
二、审计范围的差异
从审计的时间范围看,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范围一般是一个会计年度,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则应当涵盖整个任职期间。从审计的主体范围看,会计报表审计的主体范围应当是对纳入合并(汇总)会计报表范围的全部子(分)公司均要进行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范围则要根据审计当事人经济责任的涵盖范围以及委托方的要求具体确定。
三、审计的法律依据的差异
会计报表审计作为中介机构普遍执行的一项鉴证业务其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而中介机构在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时不但要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各项规范,而且要遵守《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及被审计单位所处系统有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
四、审计的外延差异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要对审计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判,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到组织机构建设、人事管理、政工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计中不能只局限于对于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审计,对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的信息也应作充分的关注。
五、审计风险上的差异
审计风险模型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者的乘积。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对这两类风险进行充分且恰当的评估并据此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如果对相同时点的会计报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进行比较,我个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应当高于会计报表审计,其原因在于,经济责任审计会影响审计当事人个人前途,与个人的利益有紧密的联系,故审计当事人有可能在审计人员进驻之前对其在任期间发生的舞弊行为进行刻意的掩饰,从而给审计人员造成一种假象,引起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出现失误,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此类风险则小的多。对于检查风险,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也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首先,如前所述,由于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中存在很大的变数,所以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更低一些。其次,对于会计报表审计,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如果检查风险无法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反映,这也合理规避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于为降低检查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加以反映,以及这种反映能否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都还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这无疑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风险。
此外,从审计实务的层面看,经济责任审计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反腐败的一种工具,经常牵涉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现代审计的抽样性特点、审计掌握资料的有限性及审计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审计人员不可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当事人的全部舞弊行为,而一但某一个群众掌握的舞弊证据被审计人员疏露了,那就很有可能造成审计失败。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目标和审计策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文件,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从上述规定中,我个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审计目标与审计策略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风险的了解与评估
审计人员应当设计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以收集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行业政策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战略、经营环境、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作出评估。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估
审计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重点对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测试,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如果审计人员选择主要证实法为审计策略,可以不作内部控制的测试程序,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因为需要对审计当事人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方面作出审计评价,所以,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应属必要程序,不能省略。另外,在对内部控制了解与评价过程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不但要分析评价其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外,还要弄清其形成的时间、原因,以便为后期的经济责任评价提供支持。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作出审计评价
这一审计目标与会计报表审计中的合法性、公允性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是以会计报表为基础对企业的相关认定作出的再认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仍然要注意经济责任审计的“任期”要求,对于期初余额中包含的前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已经确认的问题要作鉴别或剔除,如果前任未作经济责任审计,则对期初余额需作重点审计。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均要明确发生时间、形成原因,以便分清责任。
(四)对企业资产质量及其变动状况作出审计评价
会计报表审计对于资产质量状况的关注一般只注重期末,对于期末的不良资产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审计当事人任职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质量状况都需进
行审计,对期初期末的资产质量状况要加以对比分析,不但需要对任期内资产质量的变化作出定量的比较,还要对资产质量改善或恶化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
(五)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作出审计评价
这一审计目标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一般较少涉及,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作出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二是重大经营决策的实施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该项决策的批复一致;三是重大经营决策执行的效果和(或)效益。在审计过程中仍然要注意“任期”的概念,审计的重点应当是审计当事人在任期间所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对前任重大经营决策的延续至本期的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企业绩效评价,是指运用数理统计和运筹学原理,特定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主要是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进行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进行企业绩效评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涉及的会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应当以财务审计后的上述两张会计报表的审定数为基础,对于指标体系中涉及的非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指标,应当按照审计调整对该指标的影响进行相应调整或进行必要的复核;二是对于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政策性亏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挂账等的,在评价时应当将其还原为企业的当期利润,相应挂账科目应同时还原。
(七)对审计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对审计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应当以前面所述的财务审计与绩效评价的工作结果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当事人在任职期间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建设、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所作出的成绩及不足,对其任职期间在上述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足是否负有责任,审计当事人个人在任职期间是否有经济问题等。在经济责任评价中,要注意划清审计当事人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
直接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社会中介审计在审计手段上的局限性,对于在审计评价中涉及个人经济问题的评价时要特别谨慎,一般不能作出“肯定没有”这类的积极保证。
经济责任审计中与客户的勾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的规定,与客户勾通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也不例外。在以下几个环节与客户的勾通则更具有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在进驻审计现场前与委托方的勾通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委托,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与委托方就被审计单位的如下信息进行勾通: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规模、法人治理结构、下属分支机构及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审计当事人的任职期限、审计的时间要求、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特殊需求等。借助上述信息,注册会计师可以制定初步审计计划,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审计的主体范围及审计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人员和审计日程。同时,结合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营业务、企业规模等有目的的收集企业所属行业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估。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方发起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因、审计当事人的去向等要尽可能多的了解,这些信息虽然对审计计划的编制影响不大,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驻现场后协调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当事人的关系。
二、进驻现场初期与审计当事人及管理层的勾通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程序,在审计组进驻现场时,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当事人应当召开审计动员会议,由委托方代表宣布审计通知书,审计当事人作述职报告,被审计单位管理理及职工对审计当事人的述职进行民主评议等。述职报告是审计当事人本人对其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等所作的陈述,也是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重点核实的文件之一。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审计当事人的述职报告副本并对其进行详细阅读,对职工群众对审计当事人述职报告的评议要详加记录。根据在审计动员会上收集到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进行再次评估并对总体审计计划做出有针对性的修订。总体审计计划经事务所复核程序后应当将其主要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勾通,以便在审计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审计范围及其他需被审计单位配合的工作等方面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
三、执行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职工群众的勾通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职工群众进行勾
通,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审计当事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安排时间与被审计单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需与被审计单位协商采取适当的形式,以保证潜在的信息提供人能够得到与审计组勾通的机会,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在审计动员会上公布审计组的工作地点,并约定接待职工群众的时间。审计组应当指派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专门负责与职工群众的勾通。
四、审计终结阶段与审计当事人及管理层的勾通
在审计终结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所有的审计发现以及拟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勾通,在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征得委托人同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审计评价与审计当事人专门勾通,听取审计当事人对审计结论的意见,对审计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采取补充审计或直接在报告中反映。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当事人勾通时,应当形成专门的工作底稿,并得到勾通各方的签章确认。
2006年6月
第三篇。对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调研报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度是进一步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推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所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地方政府审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受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经济组织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明确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济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活动。
一、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计划性与临时性的矛盾。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任务安排的临时性,直接影响了审计部门的计划性,审计力量的协调成为突出问题。由于审计任务的临时性、没有计划性,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这样一来经济责任审计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
(二)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的矛盾。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化,人事变动频繁,离任审计对象较多,如领导换届,一次性的离任审计委托少则三~五个、多则十几个(有的时间跨度较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审计结果报告),而审计部门力量较少,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方法还多停留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方法上,审计资料的连贯利用也较差,往往使离任审计工作“人疲马乏”效率不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很难保证,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评价与评价标准的的矛盾。审计评价也是一个较难的问题,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
(四)审计结果与公开透明的矛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也不利于审计人员在群众监督下,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采取的对策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选调和配备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给审计工作尤其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必要的支持,为尽快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部门联动。成立一个由党政有关领导参加,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布置、反馈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地方党委、政府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模;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再提交党委、政府批准,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部门严格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做到不审计、不任、不重用,参考审计结果,再决定人事去留。将“离任审计”的观念转变为“任职审计”的观念上来,积极推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率。
(三)保持职业性。分清什么可以评价,什么不可以评价,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标准。具体做到:
1、不属于规定审计范围之内的事项不予以评价。
2、没有经过审计的事项不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指有的具体事项,虽属审计范围,但由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涉及,如根据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业绩报告、会计报告、述职报告等之类的资料等。
3、没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持的审计事项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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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
20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