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预防经济犯罪
2013秋法学专科覃祯田
2015年(6月)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罪处罪的行为。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一些预防经济犯罪的机制没有及时跟上,近几年来的刑事审判统计结果显
1示,经济犯罪正有越来越猖獗之势,普及社会各个领域。一批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周永康案、徐才厚案、各部(省、州、县)机关领导干部案等都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我国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引发的楼塌、桥垮以及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等惨祸也时有发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经济犯罪案件产生的过程及特点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在经济领域内,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除了传统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外,单位犯罪将越来越多,诸如走私,生产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单位犯罪有可能进一步增加,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因不诚信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带来的。
从本县法院审结的经济案件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犯罪分子以权压法、谋取私利。有些领导干部面临“金钱”的诱惑和考验,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观念、理想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于是以现有的权力千方百计从工资之外捞取外快、赚好处,直至把手中掌握的权力当2作捞取钱财的资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最后被经济犯罪分子拉入贪污受贿罪的深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犯罪分子往往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犯罪分子利用经济领域里我国法制及法规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有的是单位的个别领导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单位内部人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内外勾结编造交通事故,扩大事故险情等进行保险诈骗。
3、犯罪分子结伙诈骗、集团化犯罪。犯罪分子为追求共同的犯罪目的,结成犯罪团伙,有组织有分工,手段专业,往往是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犯罪成功率高,危害极大。
4、犯罪手段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有些经济领域的犯罪使用了高科技手段,使各类经济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藏,更加狡猾,走向智能型、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的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犯罪;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造货币,甚至设立皮包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有的模仿领导签字、私刻印章、变造防伪标志,伪造产品提货单;有的采用各种方式拉拢腐蚀开发商、经销商为其套取国家钱财谋取私利。
5、大案要案持续增长。我国司法机关一贯坚持对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党的十八大以后,本县一些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越来越高,并且呈现多发的趋势,如原副县长、县、局级领导等经济犯罪案件。
3从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都不是突发性案件,经济犯罪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终止,一般犯罪发展的周期较长。短则十天半月,长则达数年。在较长的犯罪周期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与工商、税务、金融机构、被侵犯客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互动。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联系、互动的环节较多,犯罪的链条较长,故为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从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来看,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暴力型、突发型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一个精密策划、精心准备的过程,其表现为经济犯罪的预谋案件多,突发案件少,因此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能在经济犯罪的预谋阶段,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或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或发展,这是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三、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
经济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研究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深入地认识经济犯罪的危害,从而采取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管理等方面的手段,达到预防经济犯罪的目的。
1。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经济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4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2: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3。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4。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一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
5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警钟长鸣。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经济改革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不断的更新,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犯罪分子为获取最大利润作为追求目标,这极易促使经济主体采用非法手段来冲击公平界线内的良性竞争,敌视、蔑视市场规则,破坏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促使经济犯罪生成和蔓延。经济犯罪作为图利型、智能型且身份较为特定的法定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发展形势严峻,社会危害性及大,依法应当承但刑事责任的行为。为此,预防经济犯罪及其法律、法规不仅为客观必然,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诉求。更为重要的是,在加强经济犯罪多边预防的前提下,要严格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从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民商事法律的规章制度、经济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以及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法律规章制度重构建。通过多边预防和法律法规制减少经济犯罪给市场经济带来的不适以及危害,不仅益于凝聚市场经济发展的正能量,也益于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使社会公众更好的享受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第二篇: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
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
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第三篇: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首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1年10月13日,北京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其奶奶当场砍死,将其爷爷砍成重伤。——《法制晚报》
案例二2003年4月25日,浙江永嘉县黄田中学学生团买枪对抗黑社会。——《浙江日报》
案例三2002年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建省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陈某(16岁少女)绑架并要求其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福清时报》
案例四1月28日深夜,年仅15岁的广州市花都区某校初三女生王某掐死祖母后,并纵火焚烧房屋。——摘自《中国青年报》
案例五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生。2004年春节单独在宿舍过夜,开学初即2月10日其与同窗唐学李,邵瑞杰和杨开红等打牌,因杨开红说他作弊而发生争吵,与2月13—15日间,他便采取用铁锤锤其头部将其四人全部杀害,并将尸体藏于宿舍衣柜内,后拿走受害者身上手机钱财银行卡等物品于2月15日晚乘火车逃离昆明。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8万元人民币捉拿马加爵。3月15日被海南三亚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面对这样的一个个案例,看了真让我们为之感到惋惜……梁启超《少年行》曾说:“少年强则国强”,可如今骇人听闻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中国青少年的成长状态让人担忧。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就成为时下中国重大课题。
下面就谈谈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如何预防。
青少年犯罪是指14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据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以上。这中间,十五六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占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要采取的预防对策试作以下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
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
(二)、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三)、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动机单纯,带有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四)、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机结合,构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网络,形成整体合力,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并做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罪的根本性措施。高尔基曾说“没有任何力量比知识更强大,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才能使他们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用法规规范、道德规范和约束言行。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根本作用在于“传道授业解惑”要青少年成长发育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
1、树木成林,需要阳光雨露,也需要整枝修剪。青少年成材,需要教育表扬,也需要批评帮助。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不要把处分学生看作是单纯“惩戒”的手段,而应本着教育的目的,结合思想工作一道去做。教师要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为人师表”。经常跟自己的学生做心灵上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2、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经常开展法律道德讲座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社会预防
社会应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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