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精神,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现就区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1982年以前(含1982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均须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

三、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1983年以后(含1983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接收。接收单位确无能力接收或无接收单位的,其档案经协商由自治区档案馆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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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由自治区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七、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八、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