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做到“四个不能”

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之我见

摘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必须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不断完善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监管机制,合理配置行政服务资源,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行为,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民保障制度,开展多种途径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提高专业化生产能力,从而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更大的价值,让农民获得更大实惠。

关键词:改革完善健全提高盘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很吸引人的亮点。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具体安排。那么,我市作为欠发达地区,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真正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使农村利用自己的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更大的价值,让农民以土地的权益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实惠,就必须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我市同全国一样,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范围日益扩大,但存在诸多问题,阻碍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一)市场机制、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流转市场尚未形成,信息体系尚未建立,流转大厅没有建立,工作人员配备不全。同时存在重复

1申报流转面积的现象,例如将修路、建厂面积等非农业用地都统计为流转面积。流转过程中,乡(镇)政府、村两委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强制、强迫地进行土地流转的现象存在。

(二)社会化服务缺位。八十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市各地客观上已存在大量承包土地流转行为,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政府所能提供的变更服务,只是农户在土地转让和互换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管理,根本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对有形土地流转市场多方面服务的迫切需求。目前,由于多数乡镇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三)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一是部分土地利用率低。普遍存在农业生产业余化、农村“空心化”、劳动力老龄化甚至土地抛荒现象。即使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代耕等方式流转,由于流转期限短,经营者往往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不利地力提升。二是规模效益低。由于责任制初期形成的田地零分细划,自发流转的农户普遍规模小,不成片,机械操作不便,制约了农机使用和农业先进科技推广,以致规模效益低。

(四)手续不规范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私下流转的多,组织委托服务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许多只是口头协议,即使私下有文字协议也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解决。二是土地流转合同主体错位。一些村组织推进规模经营心切,越俎代庖,以

2村组名义直接与外来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农户的承包地出租,相关法律手续又不完备,存在较大经济风险和纠纷隐患。

(五)流转纠纷调处体系不完善。流转土地纠纷具有标的额小、地域广、取证难、政策性强的特点,相关单位不愿调处,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是村组织居中调解难。土地流转纠纷虽发生于农户(承包方)之间,但村组织(发包方)往往是关联方(当事人),导致村干部难以居中调解。二是多数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虚置三是诉讼程序成本高,农民难以承受。土地流转纠纷案由法院受理后不作实体性裁决,而要求政府确权,农民往往不服裁决反复上诉,只得通过信访渠道求助,农民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六)承包经营户文化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土地承包户年龄老化,知识老化,制约个人经营能力。许多承包户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技术接受能力和经营能力不高,重生产、轻营销,重产量、轻品质,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明显不足。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宣传不落实。国家政策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及时有效地宣传到农户中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部分部门没有认识到正确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要性,没有进行走村入户的宣传,更没有采取适合农民接受的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导致农户不了解流转的实际意义,误解流转目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识不到位。对于土地流转问题,有的地方比较关注,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规范进行,规模经营发展顺畅。但从全市来看,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一些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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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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