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金融改革政策及对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金融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

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胜利闭幕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下一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也作出了重大部署,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更具竞争性和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业

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当前我国金融业的重大局限在于金融机构由于经营边界等原因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未来多元化竞争的金融体系有益于满足各方金融需求。全会提出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以做银行的主发起人,这无疑是进一步的对内开放。这一改革举措将使得国有资本、非公经济、民营资本都能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入银行业,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最终小微企业、普通百姓将得到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发展普惠金融。为满足庞大的金融需求角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全会鼓励创新、鼓励发展满足各方金融需求的产品,小微金融、支农金融将有很大的发展。例如,国家将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继续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对“三农”和小企业等的信贷资金来源。

2.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让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多渠道推动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目标,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完善保险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与产品。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弱化行政审批,增强发行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降低股票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以获得发展机会,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性。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在继续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同时,继续推进三板股权市场建设。加快完善以机构为主、公开转让的中小企业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做市商、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制度安排,丰富融资工具和交易品种,增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各省(市、区)可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股权融资。建立健全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差别制度安排和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推动形成有机联系的股权市场体系。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元化,加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力度。探讨市政债券,完善城镇化建设融资机制。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等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汇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下还是实行严格管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将加快资本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本质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创造有利条件。利率市场化改革。《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下一步的重点是要逐渐放开存款,存款利率的放开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近期央行已经在着力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这包括推出最优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工作,为信贷产品定价提供参考以及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等。

二、金融改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长期实行分业经营,各金融机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直接决定了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由于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资本市场发展一直比较落后,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结构中长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也使得银行在金融体系成为绝对的霸主。但近年来,包括信托贷款在内的其他社会融资渠道的占比也有所上升,信托行业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金融改革上的总体思路是打破金融业的垄断、发展普惠金融,提升直接融资的占比,鼓励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将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机遇,从而也势必影响和改变金融业的竞争格局。

1.银行业:利率市场化带来严峻挑战

三中全会所确定的金融改革政策对银行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将打破目前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银行业经营格局,提高银行业经营的市场化程度。民营银行的进入对于整个社会金融效率的提高,融资成本的降低将有重大意义,对于民营经济、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支持有望落到实处。二是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将给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严峻的挑战。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会带来存贷利差的大幅震荡,从而给银行传统存贷利差为核心的盈利模式带来冲击。利率市场化将给银行的经营行为带来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由于存款利率提高造成银行资金成本提高,商业银行将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中小企业、房地产等能够带来更高收益的贷款主体的占比将显著提升。二是存贷利差的收窄迫使银行加大力度发展中间业务,丰富非息收入来源。自1970年美国开始实施利率市场化措施以来,净利息收入占比就持续下降,从1970年的81.12%降到1995年的65.20%,下降了约20%,而与此同时,非利息收入则上升了约20%。我们预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国内银行将更注重中间业务收入的拓展,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视程度将提升至战略地位,围绕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将变得更为激烈。

2.证券行业将显著受益

十八大报告早已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三中全会延续了这一思路,强调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同时要稳步推动金融市场机制、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形成长效创新机制,拓展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未来证券市场将会在支持经济转型,调整结构等方面起到更大作用,这将对证券行业构成利好。

首先,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壮大和发展。三中全会后,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监管机构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这一规定表明券商业务能力的高低将可能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判断。与此同时,本次改革的另一亮点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了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环节的话语权,但也给主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投行不能完全以保荐业务为核心,定价销售能力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其次,新三板将大幅扩容。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证监会将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依照公司法注册设立的公司总数超过100万家,这意味着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将大为拓展,这将扩展券商的收入来源。

另外,债券市场未来有望稳步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将为券商在承销、做市等方面带来新的增量收入。

3.信托行业:挑战与机遇并存

《信托法》颁布以后,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从2002年的几百亿元规模发展到2013年9月底的10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信托业十余年的发展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速扩张。然而,信托行业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我国缓慢进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全会之后,我国将会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整个金融体系将会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这既将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同时也将带来机遇。

3.1信托行业面临的挑战

首先,信托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将面临调整。房地产信托和基建信托是信托业最为重要的两类融资业务,而《决定》的相关改革措施或许将迫使信托公司对现有业务进行调整。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决定》中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和“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一定程度地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卖地”的需求就没以前那么迫切了,所以以往控量保价的操作模式可能会改变。《决定》中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将挤压房地产业的暴利空间,使房地产的发展回归到合理轨道,对信托业的影响便是,房地产信托的高收益空间也将压缩。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决定》中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对信托融资的依赖度会下降,也将在一定程度中冲击信托公司的基建信托业务。

其次,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将削弱信托行业的牌照优势。从2012年四季度开始,券商、基金和保险也先后加入资产管理领域,开展“类信托”业务。以后不单是信托公司拥有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的特许经营牌照价值,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同样可以通过定向资管、子公司等横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在同质化竞争面前,信托业的牌照优势有所削弱。

3.2信托行业面临的机遇

首先,全会确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的基本方向以及强调改革系统性的基本要求拓展了信托行业发展的高度。“一法两规”颁布以来中国信托业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业务结构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周期性变化比较大,影响了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引导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确立自身的业务方向,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确立更为成熟的业务结构模式;在信托配套制度完善方面,改革系统性方略有利于推动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上述举措为信托行业的发展预设了更高的发展空间。

其次,全会确立的产业升级方向和手段以及丰富金融产品的改革举措拓展了信托业发展的深度。当前,信托行业的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交易对手提供简单的投融资服务模式,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为信托公司深入地介入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延伸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提供的服务链条提供了发展机遇;比如,全会后,新兴产业与民营经济投资有望启动新的信托业务增长点。《决定》中对于土地、医疗、文化、生态环境的改革的论述揭示了这些产业的投资机遇,也为信托公司发挥自己的制度功能积极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从产品的表现形式看,当前信托行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质化程度较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的品种。《决定》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各方面的援助,未来也将催生这一类型企业对于差异化,创新化理财服务的需求。这无疑将促进信托公司深入地研发多层次风险与收益的金融产品。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服务创新都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为国民经济支持及为投资者理财服务的深度.

三、信托业的现状

1.规模持续高速增长

行业实力大幅提升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信托业在有法可依的制度框架下经过了快速发展的黄金十年。尤其是在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在6年中增长了近20倍,至2013年10月末突破10亿元大关,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自2012年开始,我国经济结束了近30年几乎高达10%以上的高速增长期,开始步入了以大结构调整为主基调的增速放缓的下行周期。2013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速已放缓到7.6%,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经济进入长期的调整周期中。但是,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信托行业依然实现了远超经济增速的增长,这不仅表现在规模方面,而且突出表现在效益方面。

截止今年3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539.39亿元,同比增长34.72%,环比增长53.76%。而信托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保持在70%以上,今年3季度占比为73.92%。就利润率和成本率而言,近年来信托行业的利润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成本率则不断下降。今年3季度,信托公司利润率上升为72.27%,成本率下降到27.73%。就已清算信托项目为受益人实现的回报而言,近年来,信托行业为投资者提供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稳中有升,2010年底为4.63%,2011年底略降为4.30%,2012年底则大幅提升到6.33%,2013年2季度创历史新高达到7.80%,3季度则略降到7.46%。信托公司成了近年来最能为投资者赚钱的金融机构,信托行业作为社会财富优先管理者的地位得以确立。

2.信托业当前的主要业务模式

信托业在中国是一个特殊金融牌照下驱动的业务组合。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两大业务模式。一是私募投行业务,即撮合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机构客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这个业务模式贡献了信托业接近一半的收入。二是通道业务,即依托信托牌照优势,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向特定的资产类别,如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该模式则贡献了信托业接近40%的收入。当前,中国的信托财产主要投向以下五大领域:工商企业、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

应该看到,私募投行业务和通道业务是支撑信托业过去几年快速增长的主导业务模式,其背后的推动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制度红利;二是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催生的巨大融资需求;三是信贷额度管制及资本市场不发达造成的企业融资缺口。信托行业以私募融资信托模式抓住了历史性机会,并成就了自身的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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