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增强微观发展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响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省文化厅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省属文化企业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市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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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