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审查制度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

1.职责

1.1本标准涉及的管理内容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1.2各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抓此项管理工作

1.3对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暂停、复工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1.4对监理工程师在相关工作中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1.5对开工、暂停、复工报告进行确认签署

2.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2.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经审定

2.2施工单位己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经审定

2.3现场的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环境己具备施工条件

2.4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己落实,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要求

2.5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己齐全,并经过交底和会审

2.6工程投资己落实,并能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

2.7施工单位己经过资质审查合格,合同己签订,施工单位己进入现场

2.8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技术文件及验收项目划分表等己审定完

2.9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开工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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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理工程师应到现场核查确认停工因素己全部消除,整改完毕,已经具备复工条件,在“复工申请”上签认,经总监理师审批后报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4.4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经审批的“复工申请”后,方可复工。a)

吉电《滁州》章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