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产业园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规划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收集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并规范运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区环保局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进行日常监管并开展督查,做好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履行保障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建设运营的职责,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第五条(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可以收集、临时贮存产业园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吨的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荧光灯管、废铅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并应符合经备案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要求。

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第六条(设施规划与建设)产业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鼓励产业园区利用园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及建设。第七条(备案材料)

产业园区应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首次运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如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收集危废的区域、数量及种类、日常运营方案服务信息及公开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台帐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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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区环保部门应将违法违规情况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暂停危险废物收集等行政措施。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