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按照职责共同推进本市企业自主创新工作。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一)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四)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六)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对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与拨付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前款第

(四)项、第

(六)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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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