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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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