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浅析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是继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重要改革。而针对此次变革,作为一名大二法学专业的学生,联系刚接触不久的商法学说,在此,粗浅地叙述一些我对此次制度改革的拙见。
首先,是我对这次改革内容的主要概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取消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等。
其中,最大的亮点毫无疑问就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而这些变革为我们国家的公司经营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变化也是显而易见的,依我个人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便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要求,适当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而此也将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步伐加快。诚信,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只有建立良好的诚信体系,市场经济才能真正步入有序轨道。有关规定也有指出,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这一系列新想法预示着新一轮改革中,诚信建设将成为各项改革举措的保障。另一方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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