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9〕24号【发布日期】

2009-04-15【生效日期】

2009-04-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

通知

(皖政办〔200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进一步开展收费清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2009年4月底前,对现有省级设立的各项涉企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即日起凡中央和省审批的涉及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涉及“861”行动计划项目的收费给予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减免幅度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公布。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重点整治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对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这些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原定价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加强行业价格指导和价格诚信建设,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也不得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变相实施收费。

(三)鼓励对开发园区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开发区以及产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对保留的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收费。进入各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降低收费标准、打捆结算、政府与企业共同买单”。

(四)加强收费监管。在收费清理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价格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收的收费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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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切实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大检查,始终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加价问题,要快速立案,依法查处。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各项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请于5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