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第四条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4.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6.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育系统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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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审计机构在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审计是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任免该负责人的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期限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罚款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价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管理企业活动中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企业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四条评价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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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

(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1-

盘存情况及说明;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

(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的内审小组,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自审,以备向审计机构提交自审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应保守秘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复后,下发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提交授权、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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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化学股份发[2011]393号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编号为cncec-ru-c-aa-011-v01-201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通知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

(一)股份公司考核审计部负责实施对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各子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于拟提拔为股份公司领导成员的被审计对象由股份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于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离任或任期届满,由股份公司负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确认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成立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派;审计项目组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

第6页共22页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

(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三)认真整理、妥善保存审计底稿;

(四)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工作关系。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定量评价;

(二)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

(三)协助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工作关系。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第7页共22页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较强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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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评价中小学校长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