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1〕157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负责对中央驻鲁高校、省属高校和省属中小学等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可以采取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所属教育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二、检查范围、内容和期限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主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监〔2011〕1892号文件要求进行,同时,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检查力量和教育单位收费工作实际,科学调整和确定检查重点,以保证检查进度和效果。

检查时限是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1年9月2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自查自纠情况;

(二)2011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教育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2011年12月1日开始进入处理整改阶段,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被查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讲政治、讲大局和安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教育收费检查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到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各地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教育收费检查情况,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从重从严处罚,必要时给予公开曝光,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规范程序,注重调研。各地要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紧密结合全省价检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廉洁勤政贯穿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展现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要结合专项检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被查单位对教育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教育收费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并积极向有关方面反馈,为调整和规范教育收费政策发挥职能作用。

(四)要认真搞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要求,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检查统计报表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室,电话0531-86974865)。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检查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中央驻鲁及省属各高等院校。

第二篇: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当前,群众对教育收费领域的改制学校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幼儿园(所)收费等问题反映依然比较强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治理工作成效与不足,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严格执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准确运用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做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http://www.xiexiebang.com/zcfb/zcfbtz/2010tz/w02010092035399630195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市发改委明码标价检查活动通知市发改委明码标价检查活动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价格法》和《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投资和消费环境,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从年3月3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年3月3日至年3月31日。

二、活动范围

以全市商贸零售经营单位、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餐饮店、停车场为主,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

三、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重点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明码标价为着力点,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相结合,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价格政策,提供消费警示,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同时,针对当前抗旱工作实际,加大对农资、化肥、柴油、灌溉用水等抗旱物资的明码标价情况检查力度,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商业零售企业不标、错标、缺项、缺标商品标价签的行为;

2、用商品吊牌代替正常的商品标价签的行为;

3、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标价签的行为;

4、商品经销过程中利用标价签、促销广告等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的行为;

5、服务业未使用价目表标价或标示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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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