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192号【发布日期】
2003-06-18【生效日期】
2003-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字〔2003〕1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颁布以来,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立,运行平稳,为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推进改革
(一)要继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已经确定的改革原则,确保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和要求不走样。对部分地区目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限期整改。
(二)要坚持“三改并举”的方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实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改革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和保障水平。困难地区可探索低标准缴费、先建统筹的办法,解决职工的住院医疗问题。但为了有效体现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筹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各地可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扩面措施和办法;探索简便、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完善医疗服务管理、监督、奖惩机制。
二、稳步扩面,强化征缴
各地区要继续抓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重点解决好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使医疗保险尽快覆盖更多的参保职工。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精神,年内实现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全部按属地参保。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应督促下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
(二)努力探索困难单位参保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来抓,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筹资办法、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对无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相应降低缴费比例,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
(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用科学的态度研究具体办法和措施,解决好困难职工、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的参保问题。
(四)要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推动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不同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是保障他们基本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医疗保险整体保障能力的需要。各地要研究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方式,制定具体办法,认真落实,力争今年在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面有实质性进展。
(五)要强化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医疗保险费用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当地医疗保险年度预算,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统筹地区应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三、完善体系,加强衔接
各统筹地区要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保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要努力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规范各层次之间的制度衔接、政策衔接和管理衔接。今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要在所有统筹地区组织实施。
(二)要积极推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并探索、规范其管理办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其他企业要加强指导,帮助其尽快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三)要加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确无缴费能力单位的职工以及享受低保的人群,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要通过当地财政支持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渠道解决。
四、落实措施,强化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管理措施,细化管理办法和手段,使各项管理措施本地化、具体化、可操作、有实效。
(一)要强化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在定点准入上,要逐步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各种所有制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要按照医疗保险管理的特定要求,细化定点准入条件,延伸定点对象;要从促进充分竞争、完善服务功能、降低服务成本、方便职工就医购药的角度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二)要严格制定和执行三个目录,建立约束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是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和执行好这三个目录。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所需细化各项医疗服务和费用定额指标,各地要普遍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313号)明确的五项考核指标和五率管理指标,并将各项指标细化到服务协议中,以协议为依据,规范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服务机构、参保患者间的协商联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三)要完善监督考核措施,建立督查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督查办法,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落实到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管理网络进行动态监控,建立通畅的参保患者投诉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罚,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协议进行经济处罚或者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告诫、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要科学制定结算办法,建立基金运营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总量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探索医疗项目费用定额控制办法,提高结算办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结算支付程序,提高结算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简化手续,方便就医;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统筹基金结余率较高的地区,要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逐步增加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要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营、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
五、充实机构,提高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建设,把组织机构、配备干部、装备系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努力建立一支讲政治、懂业务、勤政廉洁、开拓进取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各级财政应把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力求使医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投诉渠道,努力扩大参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便参保单位办事。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及时反映医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社会监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倾听社会各界和老百姓的呼声,有效地指导各统筹地区深化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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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医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医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
一、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看病难,看病贵,具体表现为:1)医疗设备陈旧;2)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的浪费;3)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4)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原因
第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目前,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愈演愈烈。
第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并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政府投入的缺失造成了公共卫生领域和百姓的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三,医疗保险发展缓慢。据统计,2005年,医疗保险覆盖的城镇职工数为1.3亿,再加上5000万享受公费医疗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只有不到两亿的城镇居民有医疗保障。
第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
第五,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不合理,存在逐利倾向。一方面是目前政府投入很少,大部分都是靠医院自己组织医疗服务得来;另一方面,政府对医院的收支又不管,任凭医院自由收费和分配。
第六,政府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不力。当下职能部门对医疗服务缺少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大型仪器的购置和新技术的采用都没有特别“管用”的监督办法。
三、对策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既要发挥政府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制定政策、严格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也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能理解为政府卸包袱、减负担,搞市场化、产业化,更不是“民进国退”。
(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类管理,加快发展社区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从源头上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依法行政,实施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保证群众医疗安全。
(五)、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既要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通过良好的服务、诚实的劳动和高超的技术,获得较高的报酬。
第三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13我来说两句(0条)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淄政办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退休(职)的人员,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缴费年限的界定: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单位,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在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差距可视作缴费年限。
(五)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在外地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凭调出地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材料计算缴费年限,在外地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调入本市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补缴2002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保险费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其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职工医疗待遇
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尽快把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个体劳动者,下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
(一)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
1、我市行政辖区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劳动者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3、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即缴费不满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有关医疗待遇。
4、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办法,年初一次性缴纳。
5、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1年(含1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断缴费后2年内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2年以上重新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同时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6、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劳动者,须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2005年1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须补缴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费,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办理退休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直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个体劳动者中已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尚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9、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于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较高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须收取一次性风险储备金。退休人员数占在职职工20%-30%(含30%)的部分,按每人1000元缴纳;30%-40%(含40%)的部分,按每人1500元缴纳;40%一50%的部分,按每人2000元缴纳;50%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缴纳。
(三)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对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按下列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
1、对今后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已破产终结企业的退休人员,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有支付能力的可按上款规定办理。对资金不足的,也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3、大额医疗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本人缴纳。
三、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尚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区县,有条件的要于2004年底前,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四、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尽快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要多渠道筹措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部分,有关部门支持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的原则,解决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的数量。2005年以前,各区县要分别确定1-2处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就医医院,确定下岗失业人员购药优惠药店,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就近就医取药。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九日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中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
三、基金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和补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1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四)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便于市级统筹的顺利推行,对视同缴费的补缴时间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办法。
1.单位及职工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间,在上述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2年1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2年1月,临淄区2002年1月,桓台县2002年1月,高青县2003年1月,沂源县1998年10月,高新区2002年1月。
对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
2.个体劳动者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对已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个体劳动者的补缴时间,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5年7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6年7月,临淄区2004年7月,桓台县2006年1月,高青县2004年7月,沂源县2004年10月,高新区2004年7月。
对个体劳动者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4年7月。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筹集。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0%,个人缴纳50%;退休人员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由个人缴纳。需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及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市及以上单位、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市管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由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划入办法及个人账户支付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8年暂定为7万元。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1.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根据
一、
二、三级医院的不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8%、22%、2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0%、15%、20%;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200%(含200%)的,其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200%以上至250%(含250%)的,提高3个百分点;250%以上的,提高4.5个百分点。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部分(含2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其他费用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待遇申领、医疗管理服务等业务执行全市统一经办流程。
(三)对各区县、高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实行计划控制。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区县、高新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根据上年度各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基金扩面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导致医疗费超支的合理部分,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作相应减少。为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建立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区县、高新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计划的20%上解调剂金。对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其计划征缴与计划支出的差额,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和超出医疗费定额的增支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筹资解决。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各区县、高新区确需动用历年节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及今后征收部分全额上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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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解决好药品虚高定价问题
药品的定价必须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地(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确定的政策原则审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的审定,不能一劳永逸。对已经制定并公布的药价,要及时了解,跟踪企业和医院、药店实际执行的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实际出厂价、批发价低于规定价格较多时,应及时降低政府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实行定期审价,原则上每两年重新定一次。对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企业应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执行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所有的生产企业,都要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政府规定的零售价,企业自己定价的药品,要印刷自己的零售价。要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把全部药品纳入监测和公布的范围。
4.整合医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