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重要观点集粹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许坚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的13个重要观点,包括: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遥感影像摸清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农村居民点不断扩张成为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重要原因,注意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应与交通规划相协调,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农地产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地票交易制度是一项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制度,补偿问题是影响农户退出宅基地的重要因素,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与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实际是三种权力监督模式的结合,征地冲突风险评估主体有待完善,”十一五”时期多重因素导致我国土地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和加强农户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资源制度土地资产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于11月18-20日在广东佛山召开,主题为”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同志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广东省政府林木声副省长、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刘兴平副部长等到会并致辞。学会名誉理事长邹玉川及多位副理事长到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刘守英研究员、江苏省农工办主任曲福田教授、美国规划师协会首席执行官保罗·法默先生和主席米奇·希尔沃先生、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马格尔教授等专家学者应邀做大会主题报告。会议规模约200人,共收到论文230多篇,经过专家严格筛选,有110篇入选年会论文集,19篇获”201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26人在大会或分会场上交流。现将重要观点集粹如下: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资源制度改革
1、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遥感影像摸清村庄内部用地结构
有专家认为,村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村庄用地是农村人口生产、生活等综合功能的承载体,是农村人地关系的最核心表现。尽管我国城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基数庞大,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村庄仍将是农民聚居的主要形态,村庄用地仍然是城乡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目前的土地调查中,村庄用地是作为整体图斑进行统计的,没有对村庄内部用地结构进行划分和调查,也就没有深入揭示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及其特征,因此,目前有关村庄内部用地的研究只是停留在笼统性的描绘上。有专家指出,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0.5m中科高清遥感影像,是可以对村庄内部宅基地、交通街巷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生活服务用地和农林种植用地等,进行目视解译的。
2、农村居民点不断扩张成为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重要原因
有专家指出,1996年,我国农村人口为85085×104人(包括进城打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工),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636.48×104h㎡,乡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92.34㎡。到2008年,我国乡村人口数量降为72135×104人,相对于1996年减少15.22%;而在此期间,农村居民点面积却增加到1653.44×104h㎡,增幅为1.04%,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增至229.22㎡,增幅达19.17%。农村居民点不断扩张占用大量耕地,成为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重要原因。
3、注意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不确定性
有专家认为,人们对世界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既不是一无所知,也不是完全了解,仅拥有不完全的知识,由此衍生出普遍意义的不确定性,也产生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系统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灰色系统,没有哪类土地利用规划能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传统规划理念把规划看成是确定的,设定规划中各项预测参数在规划期限内是不变的,在此种理念指导下编制出的确定性规划显然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会产生很大偏差。确定性规划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未来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还会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用不确定性规划取代确定性规划。为了克服不确定性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负面影响,应重视对不确定性的研究,最终依靠不确定性繁荣土地利用规划。
4、土地利用规划应与交通规划相协调
有专家认为,交通活动水平是土地利用水平和交通设施供应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交通承载力归根到底是土地承载力的一种属性,而土地利用状况通常是出行活动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制定交通规划不能脱离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交通运输系统是土地利用中最具先导性和刚性的部分,离开了交通规划中道路网络和运输体系的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各项内容也将难以全部实现,因此,土地利用规划也应与交通规划密切配合和协调。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深化土地资产制度改革
1、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有专家认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传统征地模式下,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为限,这就绝对地排斥了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这是不公平的,没有让被征地农民切实享受到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当然,也不能将所有土地增值收益归于失地农民,否则会造就一个单纯的土地食利者阶层。这显然与我们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目的相违背。所以,新的征地制度的关键是合理确定一个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当然,失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分享方式是可以多样化的,不必一定要一次性的现金支付,年金或社会保障等方式的支付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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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加强农户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将农户耕地保护意识转化为耕地保护行动
有关专家根据典型调查结果认为,目前农户关于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熟悉程度,不熟悉或不知道的占80.09%,非常熟悉的仅占1.12%;关于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熟悉程度,不熟悉或不知道的也占到71.88%,非常熟悉的仅占6.03%;关于对”村庄基本农田的认知情况”的调查,竟有77.46%受访者回答”不知道”;关于”耕地保护最主要的责任人”的回答,认为耕地保护最主要的责任人是国务院(中央政府)的比重最高,为41.93%,认为是农户个人的比重其次,为36.10%,认为是地方各级政府为21.97%。这表明,在农村有关土地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宣传还很滞后。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农户加强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宣传普及不应流于形式,应以将农户耕地保护意识转化为耕地保护行动为目标,使农民真正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参与到国家耕地保护的行动中来。
注。本文刊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