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的思考

陈颖蒋君好谢宝刚李勤耕*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400016)

摘要。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反思我国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问题及根源,探讨适合国情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笔者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现状入手,提出对不同研究成果的评价设想,认为应改革先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推行责权利对等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中介作用。

关键词:科技成果评价改革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在许多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国家目标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要求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制度。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包括计划评价、项目评价、研究机构评价、人员评价和成果评价。由于成果评价是最终评价,是科技评价体系中的风向标。客观上来说,其不合理性必然要影响到其他科技指标的评价,所评价出“科技成果”结论的优劣在整个科技活动中起着明显的导向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的行为和方向。科技成果评价的不合理,必然导致科研行为的扭曲。要使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尤其是拥有巨大人才资源和科学研究物质资源的高等院校,纳入正确的科技发展轨道,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的贡献,必须改革和完善适应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以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起源于40多年前。这种以“鉴别真伪”为初衷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很好地发挥了成果评价作用,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成果评价体系逐渐暴露出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明确、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评价责权利不清晰等问题;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所评价科研成果的真实情况。

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新形势,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重新定位,真正从市场的角度进行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合理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对于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基础与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方式的思考

我国在1958年的“大跃进”后,“科技成果”迅猛增长,为了辨别真伪。当时国家科委开始了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评审”的体系。

基础研究主要着眼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探索,其成果评价应以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为依据。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只能作为评价的参考指标。基础研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值体现有一定“滞后期”。如果一项基础研究结果未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认可,任何科研管理部门或评价机构简单地找几个专家组织“评价”,应该说是缺乏学术上权威性的,其评价结论也不可能获得社会的真正承认。因此,基础科研成果不宜在短期内评价,应有相应的滞后期。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的显著特征是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社会要求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量应用科研活动将主要由企业支持和推动。应用科研的目的是将研究结果用于生产,因此对其“成果”的评价,必须有切实可信的专家意见。但是,现行的应用科技成果评审只提供简单而抽象的结论,难以满足企业对应用性科技成果评估的需要。如果一项应用研究结果具有可能的经济价值,则研究者应尽快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法律保护。毫无疑问,专利审查程序比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更加严格、科学。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指导研究者申请专利,并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获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研究者给予少量物质奖励;专利投入应用并从中获取效益的单位,应从所得收益中给与发明人一定比例提成,效益越高、社会贡献越大,个人收益应越多。以专利审查代替“科技成果评审”之后,科研人员的注意力将会从关心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取得评审“成果”,变成关心自己科研结果是否能获得发明专利以及专利的应用能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这会对我国高等院校的科研行为与市场接轨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只有改革这种制度,让市场机制来评价应用科研项目的结果,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拥有大量科技人才与科技资源的高等院校才会真正关心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寻求有市场需要前景的研究课题,才能根本改变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活动中的盲目性。

三、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的措施

1.推行责权利对等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评审”之所以会在中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科研评价方式,根本原因是科研管理部门不愿放弃它,因为科研管理部门的业绩需要通过它来体现,若干利益可以通过它来调节。因此科研项目的完成验收需要“评审”。一旦政府部门参与的“评审”成为主要的科研成果评价方式,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完成自选课题后也会主动要求上级部门“评审”,以获得政府部门的承认,从而为参评者带来职称晋升,资源分配等多方面的利益。为了杜绝学术水平低的基础研究和没有应用前景并以私利为目的的“科技成果”泛滥,净化学术空气,培养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必须推行权责利对等的评审机制。评价的组织者、评价者和委托评价者必须对评审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必须考虑自己收益与成本问题,遏止评审中潜在的寻租现象的发生。

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委托者为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向具有科研管理部门认可并具有一定资质的“独立”机构提出成果评价申请并交纳一定费用;受理机构聘请专门的“专家”进行评审,同时也向所聘专家支付部分费用。这样,委托者、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都有“利”可图。根据市场规则,他们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首先,委托者必须如实地向评审机构提交自己的科研活动过程和结果,不得夸大和虚报,不得利用不当手段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若有不当行为,应取消五年以上的成果参评资格并将其劣迹在媒体上公布;如果必要,委托者有向评审机构提出某些内容应该保密的权利。同时对评审报告的不当之处有提出异议,要求复议甚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的权利,

其次,评审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要作到随机、公平和公正,不得因为任何理由,采取不当行为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若有徇私舞弊现象,应取消该机构的评审资质。评审机构可根据委托者要求,有向参评专家提出内容保密的权利。

第三,为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评审专家有了解与参评内容相关情况的权利,有对参评内容提出质疑的权利;评审专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负有不得向外界泄露保密内容的责任。若有不当行为,应取消其专家资格,公布劣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责任。

2、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与使用管理制度。成果评价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所以首先要科学化地形成评审专家库。公开发布“专家招标书”来征选评审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了解相关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该领域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工业或经济方面的影响能力和对政策的判断能力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有关评审活动,并在科研成果评价过程中接受评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评价机构根据评审项目的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选取专家时,首先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有效专家,另行抽取数位候补专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以备依次递补。专家选取过程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活动的需要,评审机构可直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

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所有提出成果评审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该项成果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评审项目时,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及其亲属与被评审事项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3、发挥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认为,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中介机构也是如此。1996年,国家科委成立了“国家科技评估中心”。此后,各省市也成立了实际上嫡属于科技管理部门的评估中心或公司,科技评估工作在大部分省市陆续展开。由于科技评估机构是政府创立的,所以现阶段科

技评估工作主要是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这使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科技管理部门意志影响,难于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这样的科技评估机构在许多地方是独此一家,缺乏竞争,因而评估水平难以提高。我国应当培育不属于管理部门的评估中介机构,让这样的机构参与竞争,承担成果评价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只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检查监督,扶持有良好信誉的评估中介机构。

鼓励各种专业协会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的中介机构是构建新型评价体系的一个好方法。现阶段,我国从国家到地方都有与各种专业相匹配的学术协会。这些学术协会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有着极大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组织专家对本专业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完全在它们知识和业务范围内。由于协会组织对本专业各方面情况与国内外动态比较了解,可以较为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评价。这样的中介机构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法人,具有对所作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顾海兵,王宝艳.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2004,8

(12):56-62,84

2、马鲁豫,张春华,徐强,夏梅,高德海.浅谈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科技成果纵横[j].2005,4:38-39

3、兰涛等,”对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科技论坛》,2002年第4期

第二篇:科技成果评价方案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1215:03:00

来源:吉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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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现就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是自由申请、评估指导的原则。中介机构自由申请,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单位,指导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三是需求导向、强化服务的原则。主要针对成果应用转化需求,构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探索为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和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提供成果评价服务的有效模式。

(三)试点期目标

到2017年底前,选择3-5家试点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试点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从2018年开始,根据实际需求,适度调整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数量,并对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核,根据其运营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科技成果评价资质备案。到2020年末,培育出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

二、试点单位认定

(一)自由申请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过科技评价评估研究,具备评价能力和条件,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公益类中介机构。试点单位应具有较强评估专业服务管理能力的骨干人员,具有开展科技评估评价的技术手段(检索数据库、专家库、与国家或外省有联网数据积累等)。

中介机构以《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申报书》(见附件1)形式向科技厅提出自主申请。

(二)试点单位的遴选和认定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经历、业绩、人力资源和现有软硬件条件等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排序,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人才队伍和条件建设、单位运营机制和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性、发展目标定位与实现绩效等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予以资质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

组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单位认定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或授权使用)评价咨询专家库,并负责对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宜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以及对吉林省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显著、委托单位有具体要求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依据《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价。

(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接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委托,组织开展应用性科技成果评价并出具科技评价报告,采用科技部2009年制的科技报告格式(见附件2)

科技成果评价属于事后绩效评估评价,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接受项目完成单位的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等不同类型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见附件3)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见附件4)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三)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由项目完成单位自行选择。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省科技厅一般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成果评价活动。

四、责任机制

科技成果评价所涉及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保证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管理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试点单位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与进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积极培育和促进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发展。主动适应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积极培育社会评价机构,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自律和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实际,建立起一支由技术、产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评价咨询专家队伍,组织制订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支撑。

(四)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的结合。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成果转化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提供服务。把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介,指导和促进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六、进度安排

(一)启动

2017年7月,发布《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申报、制订评价实施办法、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二)评估认定

2017年9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报名申请单位的评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实施评价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认定3-5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

(三)试点试运行

2017年10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评价试运行。各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在试点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各有侧重,突出重点。

(四)总结交流

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价机构试点单位召开工作交流会,对试点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建立共享开放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试点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估,根据试点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内容。

附件:

1.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申报书2.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3.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4.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7月4日

第三篇:改革作文评价方式改革作文评价方式,提升学生写作素养

摘要。作文教学过程中,应在优化作文评价上下功夫,创新作文评价的方式,注重情感的投入,真正实现与学生情感的沟通和心灵的对话,从而点燃学生创作的激情,提高写作水平。

关键字:作文评价

正文: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作文评价应重视对写作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的评价。”对学生作文评价是作文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传统观念认为学生将作文交给老师,即算完成任务,而老师则花大量的时间批改后,再还给学生,而学生只是看一看分数与评语。这样,评价变成了作文教学的终结,而不是一个环节。这就要求教师在作文教学过程中,抓住批改这一环节,在优化作文评价上下功夫,创新作文评价的方式,注重情感的投入,真正实现与学生情感的沟通和心灵的对话,从而点燃学生创作的激情,提高写作水平。

但是,当前的作文教学仍存在着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改进:

1、在作文评价中,许多教师无视学生特点,对学生习作要求过高,吝于鼓励,以为自己的严格要求就是认真对学生习作,把认真与苛求混同,把学生当作家看待,使得习作与名作产生错位,结果常常挫伤了学生写作的积极性

2、大部分教师的作文教学还是封闭型的,除了完成每单元一次的作文教学任务,上好每周两节的作文课之外,很少让学生到课外生活中观察、练笔。将作文教学与参与生活、观察生活隔离。学生体验

生活、感悟人生、驰骋想象、抒发心灵的时空狭小,甚至不存在,他们又怎能写出有灵感的作文来呢。

3、经常见到教师皱眉审阅学生习作,然后批上。“词不达意,修改。”“内容空洞,补充。”看着学生抓耳挠腮,愁眉不展的神态,我们猛然间理解了“巨笔如椽”的另一种意义——笔重千斤啊。作文成了埋没灵性的坟墓。

4、在阅读教学中,不少教师不重视表达方法的教学;不注意根据不同的阅读教学内容加强学生写作训练;不注意引导学生学习作者观察事物、分析事物、表达思想感情的方法;不注意引导学生学习选择、组织材料和确定中心等写作方法。造成学生无话可说,无情可抒或者有话难说、有情难抒,其结果导致学生怕写、厌写作文。

5、传统的作文评价都是统一由教师批阅,这也是不少学校对教师的业务要求。这样每次面对一个班几十本作文,教师往往采取的方法是对一些好的作文,精雕细刻,锦上添花,让学生仿之。对剩下来的作文则评头论足,或置之不理,写个等第罢事。这种空洞单一的评价难以激发学生的写作欲望,更没有让学生感受到写作成就感。

新《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作文修改要尊重学生的意愿,鼓励学生的点滴进步。”但对作文精批细改,不仅使教师的工作量更加繁重,而且对提高学生作文水平收效甚微,我们痛心的看到学生的作文经常被改的面目全非。长期以来的作文批改方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曾有笔者对其所在学校

5、6年级400名学生作文批改情况进行

调查,自己坚持按老师批改的意见修改作文的占52%,看到作文被老师改了很多,很难过的占61%,希望老师批改作文时多关注学生体验的占87%。看来,这种传统的评价方式严重扼杀了学生写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张扬,心灵的飞翔,表达的快乐,学生的写作水平很难得到真正的提高。对学生作文的评价或对作文的批改不应是整个作文教学的最后一道程序,而应是学生再次作文的加油站,为学生更好的写作服务。改革作文修改的评价,培养学生健康的写作心理兴趣,已经刻不容缓了。

首先应从评价方式上进行的改革:

学生自我评价——学生自我评价是学生对自己的作文状况的自我检查。首先,学生明确参与评价的意义,其次,根据每单元的具体写作要求,学生参与评价标准的制定,评价资料的收集,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将评价标准分为a、b、c等几个层次,学生自己选定可以达到的目标,学生对同一篇作文可以多次习作、多次评价、真正促进学生发展。

学生互相评价——学生相互评价方式很多,同桌互评,四人小组互评,自由找同伴互评,可灵活运用。评价要引导学生关注他人作文中的长处和优点,进而改进自己的学习,互评作文时淡化分数和相互比较,强调进步和纵向比较,互评的目的是建立同学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勤奋向上的学风,促进学生共同发展。

家长评价——家长对学生的评价,主要针对学生在家中的学习行为,如写作态度,写作方法的评述,“进步了,那是因为平时多读课

外书”,“你能坚持认真写日记”等等,对端正孩子的写作态度,激发写作热情,阅读课外书籍,进行语言和素养的积累大有脾益。

延时评价——传统的评价方法是一次性的,一旦分数下来,即使修改再好,也还是那个分数,学生失去再修改、再写作的动力。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对那些暂时不能得到高分的作文,通常是先指出文中的成功之处,树立信心,再把需要修改的地方告诉学生。这样学生既看到自己的成绩,也看到自己的不足,渴望重新修改作文的兴趣被激发出来。而教师则根据学生修改后的作文再评价打分。

舍得送分——一篇作文的分数,这就把学生每次的习作水平看成一个不变的“常数”,客观上也就抹杀了他们进步的可能,我们在评价学生的作文时,实行一篇多练,每练一次,进步一点,就加一次分,这样将传统的“孤立、静态”习作行为转变成过程性、动态作文。既给学生机会,又能调动兴趣。

突破满分——在一次次的修改过程中,学生习作的得分越来越高,当达到“顶峰”——满分时,学生的高分心理得到了满足,但兴趣却由此变弱。特级教师于永正在一次评价学生的作文时最高打出120分,因此我们在评价学生的作文时,不妨突破以前的满分评价,充分挖掘学生的习作潜力,只要有退步,就照单给分,给学生更大的激励。

总之,让学生成为作文的主人,是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主旋律,改革作文评价方式也势在必行。只有让学生感受到作文的好,体验到其中的乐趣,他们才能真正成为主人。

参考文献:《语文课程标准》

第四篇: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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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推广单位投身于农村科技事业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省本地情况制定各种政策文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5.3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投入上,一方面通过立法增加投入,要求各级财政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安排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每年还需拨出科教兴农专项活动经费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专项活动经费,用于资助科教兴农成果转化推广活动